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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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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饮料消费警示

发布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2-01-27 浏览次数:

蛋白粉、维他奶、花生精、麦乳精、菊花晶和速溶咖啡等固体饮料一直都深受消费者的欢迎,不仅品种多样、风味独特,而且方便保存携带,最重要的是固体饮料也富含丰富的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等营养成分,能够补充人体代谢所需营养。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消费者的口味需求,现在的固体饮料更加提高了健康营养品质,不仅从品种、口味上得到提升,科学的生产工艺也为固体饮料的发展增色许多。同时,有很多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被不良商家欺骗,误以为固体饮料能起到治病的医疗作用。

固体饮料产品,是指以糖、乳或乳制品、蛋或蛋制品、果汁或植物提取物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制成的供冲调饮用的固体制品。固体饮料大体上可分为蛋白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果蔬固体饮料、茶固体饮料、咖啡固体饮料、可可粉固体饮料和其他固体饮料。

固体饮料属于普通食品。一般而言,没有特定适用人群,不能为特殊医学状况人群和婴幼儿提供必须的营养支持,不能声称有医疗功效。
固体饮料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差异

(一)执行标准不同

固体饮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15)等规定。品种不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相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相关规定。

(二)监管要求不同

固体饮料作为普通食品,其产品配方、标签和说明书等,均不需要注册审批,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即可生产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等,需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严格注册审批,并取得相应生产经营许可后方可生产销售。

(三)标签信息不同

固体饮料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标签通则》(GB 7718-2011)相关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相关规定。固体饮料作为普通食品,不需要注册审批,所以标签上没有注册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必须注明产品注册号、适用人群、产品名称等,其注册号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查询。

(四)食用人群不同

固体饮料不需要遵医嘱。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而专门加工配制成的配方食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选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时,要在医院或正规商超的特定区域,按照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选择购买产品。同时,在食用时限、食用方法等方面,也要严格遵照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切不可自行无限期随意食用。还要注意的是,婴幼儿配方乳粉可以为0-3岁婴幼儿提供日常全部(或部分)能量和营养成分,但不能满足有特殊医学状况的婴幼儿需要。
消费者如何鉴别挑选固体饮料

1、尽量到大商场或展示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的超市选购,注意产品包装上要有C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厂家、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标识,最好挑选近期生产的产品。

2、挑选松散呈粉状、颗粒大小均匀一致、无潮解结块且遇水溶化快、容器底部无杂质的产品。

3、蛋白型固体饮料要注意标签上营养成分表中主要营养成分含量的标注,特别是蛋白质含量。

4、固体饮料所含营养成分在高温下容易分解变质,饮用固体饮料时最好用50℃至60℃的温开水冲调。
三类商品不宜购买

1、固体饮料的水分很少。凡固体饮料中出现潮解、结块、沉淀者,均不可购买。

2、固体饮料的包装和标签要规范,不合规范的不宜购买。

3、固体饮料溶解后的色、香、味必须与名称相符,固体在短时间内要全部溶化,不应有不溶性的沉淀。
国家进一步规范固体饮料生产行为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对规范固体饮料生产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固体饮料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

二、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三、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四、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五、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行业引导和自律作用,规范企业生产、销售和宣传行为;鼓励学校加强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教育,倡导家长等消费者科学认知、理性消费。任何组织或个人若发现涉及违反本公告等规定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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