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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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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改决定书 平顶山市晟铭煤业有限公司(汝环罚责改〔2021〕第 2002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21-05-11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1〕第2002

平顶山市晟铭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MA46PEWP24

地址平顶山市宝丰县大营镇207国道东2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凯歌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2021年4月8日,汝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租赁的汝州市恒源选煤有限公司厂区大棚外裸露堆放矸石约8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顿,(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机关电  话: 0375-7067055

行政机关地  址: 南省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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