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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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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改决定书 汝州市鸿顺石料场(汝环罚责改〔2021〕第703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21-08-07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1〕第703号

 

汝州市鸿顺石料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0422F7R               

地址: 汝州市大峪乡大峪村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  余良桂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1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废土石场有1000吨废土石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尹瑜琨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13

行政机关地  址:河南省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2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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