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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1〕10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谢中正
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66211290R
地 址:汝州市汝南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31日晚11时,我局环保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雨水总排口正在外排有焦油味的废水,2021年4月1日我局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厂区内雨水总排井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混合废水)中COD浓度172mg/L(标准为80mg/L),超标1.15倍;氨氮浓度52.3mg/L(标准为10mg/L)超标4.23倍;石油类浓度5.40mg/L(标准为2.5mg/L)超标1.16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图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内容及其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贾超峰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13
行政机关地 址:河南省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21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