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汝州市人民政府->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2-09-02 浏览次数:
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公章):
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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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职权种类及数量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
事项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责任
股室

一、行政许可类
(共4项)








1
劳务派遣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办结(1)受理:受理企业提出的申请,接受报送的材料,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全的退回并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审核:由经办人员审核材料后,提出明确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3)办结:符合条件的发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20日20日不收费劳务市场办公室
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就业服务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初审、正式受理、现场核实、审批、办结(1)初审: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完成材料初审;(2)正式受理: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正式受理,材料不全或不完善,5个工作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3)现场核实:组织专家实地考察;(4)审批:出具《考察报告》并签字,人力资源市场股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并上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5)办结: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25日25日不收费劳务市场办公室
3
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的若干意见》(豫劳社职技[2005]61号)第一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审批。举办实施初级职业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办学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举办实施初、中级职业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办学所在地省辖市(含扩权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举办实施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办学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由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省属和中央直属单位、驻豫部队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跨区域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举办者所在地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建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抄送同级教育行政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办结(1)受理: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理,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办结;(2)审核:组织专家对申办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并实地考察;(3)批准:专家组出具《考察报告》并签字,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并上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办结: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90日85日不收费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4
企业非标准工时制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申请、受理、审核、办结(1)受理:受理企业提出的申请,接受报送的资料,(2)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不全的退回材料并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审核:由经办人员审核材料无误后,提出明确意见,报领导审批;(4)办结: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由人社局正式发文批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20日20日不收费劳动管理科

二、行政处罚类
(共11项)








1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时限5个工作日。(2)调查: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时限15个工作日。(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时限7个工作日。(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0日90日不收费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2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时限5个工作日。(2)调查: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时限15个工作日。(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时限7个工作日。(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0日90日不收费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3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时限5个工作日。(2)调查: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时限15个工作日。(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时限7个工作日。(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0日90日不收费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时限5个工作日。(2)调查: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时限15个工作日。(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时限7个工作日。(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0日90日不收费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5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时限5个工作日。(2)调查: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时限15个工作日。(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时限7个工作日。(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0日90日不收费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
用人单位瞒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职工人数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时限5个工作日。(2)调查: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时限15个工作日。(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时限7个工作日。(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0日90日不收费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7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时限5个工作日。(2)调查: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时限15个工作日。(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时限7个工作日。(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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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政处罚《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每使用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时限5个工作日。(2)调查: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时限15个工作日。(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时限7个工作日。(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可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0日90日不收费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9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河南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给予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第十四条执行;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第十五条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时限5个工作日。(2)调查: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时限15个工作日。(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时限7个工作日。(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0日90日不收费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0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或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八)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时限5个工作日。(2)调查: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时限15个工作日。(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时限7个工作日。(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0日90日不收费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1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时限5个工作日。(2)调查: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时限15个工作日。(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时限7个工作日。(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0日90日不收费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行政强制类
(共2项)








1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注明拒签事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调查询问、收集证据、责令改正、处罚(1)调查询问: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2)收集证据:采取记录、录像、录音、复制等方式搜集有关情况和资料。(3)责令改正:对事实确凿的,当场给予责令改正。(4)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日常巡查日常巡查不收费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2
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稽核认证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16号令)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16号令)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16号令)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停发关于引发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农保〔2012〕8号)第五十五条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按年度对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可采用待遇领取人员名单公示、数码照片识别、指纹认证等多种方式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可与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沟通,建立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及时掌握有关户口注销和死亡殡葬等信息。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暂停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督 1、受理阶段责任:接到举报、或是日常巡查得到信息。2、审查阶段责任:实地进行核查。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当事人签字确认)。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个工作日不收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四、行政给付类
(共7项)








1
企业职工退休待遇算定及支付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暂行)的通知》(豫劳险[1998]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1998〕2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平政[2005]57号)
申请、审核、核算、支付(1)申请:退休人员提出申请,并将有关材料报退管科;(2)审核:退管科经办人员对材料的完整性及有效性审核进行审核;(3)核算:审核无误后,对申请人退休待遇进行核算;(4)支付:按待遇核算结果,对申请人进行待遇支付。
30个工作日不收费社会保险局离退休人员管理科
2
企业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核算及支付   《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豫社养老局[2008]7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平政[2005]57号)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养老保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的通知》(平社险[2007]4号)
  《关于印发汝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保险操作规范及业务流程的通知》(汝社险[2006]15号)
申请、审核、核算、支付(1)申请:死亡人员家属提出申请,并将有关材料报退管科;(2)审核:退管科经办人员对材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审核进行审核;(3)核算:审核无误后,对死亡人员的丧葬费、抚恤金进行核算;(4)支付:按核算结果,对死亡人员家属进行丧葬费、抚恤金支付。
30个工作日不收费社会保险局离退休人员管理科
3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受理、核定、发放1、单位或个人提交待遇申领资料;2、材料齐备者当时受理,材料不齐全者,一次性告知应补资料;3、按政策进行待遇核定;4、待遇发放给申请单位或个人。
30个工作日不收费工伤保险
4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核算发放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第七条规定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关于印发汝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汝政〔2015〕1号):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3、《关于印发汝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汝政〔2015〕1号):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受理、审查、决定、事后监管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领取养老金条件,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原因或需补充相关提供的相关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通过银行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对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应材料,后续根据政策及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标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个工作日不收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5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豫劳社养老[2001]51号)
《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豫社养老局[2009]57号)
《汝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汝政[1999]15号)
申请、审核、核算、支付(1)申请:退休人员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2)审核:经办人员对材料的完整性及有效性审核进行审核;(3)核算:审核无误后,对申请人退休待遇进行核算;(4)支付:根据退休审批表对申请人进行待遇支付。
30个工作日不收费待遇支付科
6
机关事业单位抚恤金及丧葬费核定支付《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豫财社[2011]6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豫劳社养老[2001]51号)
《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豫社养老局[2009]57号)
《汝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汝政[1999]15号)
申请、审核、核算、支付(1)申请:死亡人员家属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2)审核:经办人员对材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审核进行审核;(3)核算:审核无误后,对其待遇进行核算;(4)支付:按照规定,对死亡人员家属进行丧葬费、抚恤金支付。
30个工作日不收费待遇支付科
7
失业保
险待遇
的发放
《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失业保险条例》(国令院第258号)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
申请
审核
核实
发放
(1)申请: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到失业保险业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2)审核:审核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审核通过后,失业人员填写有关表格;(3)核实:核实申请人的参保时间及发放期限;(4)发放:将发放失业金花名册转交财政局,由财政局将款拨给指定银行,由银行发到申请人的个人账户上。随到
随办
随到
随办
不收费失业保险中心

五、行政检查类
(共7项)








1
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五)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一款: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调查询问、收集证据、责令改正、处罚(1)调查询问: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2)收集证据:采取记录、录像、录音、复制等方式搜集有关情况和资料。(3)责令改正:对事实确凿的,当场给予责令改正。(4)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日常巡查日常巡查不收费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2
对企业工时制度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劳动监察保障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劳动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规定》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询问、收集证据、责令改正、处罚(1)调查询问: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2)收集证据:采取记录、录像、录音、复制等方式搜集有关情况和资料。(3)责令改正:对事实确凿的,当场给予责令改正。(4)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日常巡查日常巡查不收费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3
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调查询问、收集证据、责令改正、处罚(1)调查询问: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2)收集证据:采取记录、录像、录音、复制等方式搜集有关情况和资料。(3)责令改正:对事实确凿的,当场给予责令改正。(4)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日常巡查日常巡查不收费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
对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劳动监察保障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调查询问、收集证据、责令改正、处罚(1)调查询问: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2)收集证据:采取记录、录像、录音、复制等方式搜集有关情况和资料。(3)责令改正:对事实确凿的,当场给予责令改正。(4)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日常巡查日常巡查不收费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5
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劳动监察保障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河南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和本《细则》的执行情况,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行政、卫生行政、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各负其责,并积极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揭发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
调查询问、收集证据、责令改正、处罚(1)调查询问: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2)收集证据:采取记录、录像、录音、复制等方式搜集有关情况和资料。(3)责令改正:对事实确凿的,当场给予责令改正。(4)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日常巡查日常巡查不收费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
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调查询问、收集证据、责令改正、处罚(1)调查询问: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2)收集证据:采取记录、录像、录音、复制等方式搜集有关情况和资料。(3)责令改正:对事实确凿的,当场给予责令改正。(4)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日常巡查日常巡查不收费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7
对用人单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监管《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询问、收集证据、责令改正、处罚(1)调查询问: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2)收集证据:采取记录、录像、录音、复制等方式搜集有关情况和资料。(3)责令改正:对事实确凿的,当场给予责令改正。(4)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日常巡查日常巡查不收费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六、行政确认类
(共27项)








1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豫社养老局[2008]72号)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养老保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的通知》(平社险[2007]4号)
 《关于印发汝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保险操作规范及业务流程的通知》(汝社险[2006]15号)
审核、办理(1)审核:对于离退休员身份进行审核;(2)办理:对于经审核无误的离退休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或借助自助认证机进行自助办理。
1个工作日不收费社保局离退休人员管理科
2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9]5号)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豫社养老局[2008]7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平政[2005]57号)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养老保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的通知》(平社险[2007]4号)
  《关于印发汝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保险操作规范及业务流程的通知》(汝社险[2006]15号)
申请、审核、确定、办理(1)申请:参保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报送材料;(2)审核:审核材料的有效性;(3)确定:根据材料确定参保单位是否符合参保条件;(4)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办理参保手续。
2个工作日不收费社保局在职职工管理科
(1)申请:参保人员提出申请,按规定报送材料;(2)审核:审核材料的有效性;(3)确定:根据材料确定参保人员是否符合参保条件;(4)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3个工作日
3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断、停保  《社会保险法》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9]5号)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豫社养老局[2008]7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平政[2005]57号)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养老保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的通知》(平社险[2007]4号)
  《关于印发汝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保险操作规范及业务流程的通知》(汝社险[2006]15号)
申请、审核、确定、办理(1)申请:参保人员提出申请,按规定报送材料;(2)审核: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及有效性;(3)确定:根据材料确定参保人员是否符合停保条件;(4)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信息录入,办理停保手续。
5个工作日不收费社保局在职职工管理科
4
参保职工死亡、参保关系注销  《社会保险法》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9]5号)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豫社养老局[2008]7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平政[2005]57号)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养老保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的通知》(平社险[2007]4号)
  《关于印发汝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保险操作规范及业务流程的通知》(汝社险[2006]15号)
申请、审核、确定、注销、退费(1)申请:参保人员提出申请,按规定报送材料;(2)审核: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及有效性;(3)确定:根据材料确定参保人员是否符合注销条件;(4)注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注销手续;(5)退费: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转财务科办理退费手续。
5个工作日不收费社保局在职职工管理科
5
统筹范围内流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0号)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豫社养老局[2008]7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平政[2005]57号)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养老保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的通知》(平社险[2007]4号)
   《关于印发汝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保险操作规范及业务流程的通知》(汝社险[2006]15号)
   《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豫人社养老[2010]1号)
申请、审核、确定、办理(1)申请:参保职工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有关表格并报送相关材料;(2)审核:审核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3)确定:根据材料确定申请人是否办理统筹范围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4)办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转移手续。
5个工作日不收费社保局在职职工管理科
6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平政[2005]57号)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养老保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的通知》(平社险[2007]4号)
   《关于印发汝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保险操作规范及业务流程的通知》(汝社险[2006]15号)
   《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豫人社养老[2010]1号)
申请、审核、确定、办理(1)申请:参保职工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有关表格并报送相关材料;(2)审核: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及有效性;(3)确定:根据材料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4)办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转入手续。
5个工作日不收费社保局在职职工管理科
7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变更注销《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申请、受理1、申请单位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资料。2、资料齐备,业务科室进行受理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资料不齐全者,一次性告知应补资料;
5个工作日不收费工伤保险
8
城镇职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受理1、申请单位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资料。2、资料齐备,业务科室进行受理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资料不齐全者,一次性告知应补资料;
5个工作日不收费工伤保险
9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豫劳社养老[2001]51号)
《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豫社养老局[2009]57号)
《汝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汝政[1999]15号)
申请、审核、确定、办理(1)申请:参保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报送材料;(2)审核:审核材料的有效性;(3)确定:根据材料确定参保单位是否符合参保条件;(4)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办理参保手续。
3个工作日不收费注册征收科
(1)申请:参保人员提出申请,按规定报送材料;(2)审核:审核材料的有效性;(3)确定:根据材料确定参保人员是否符合参保条件;(4)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3个工作日
10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断、停保《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豫劳社养老[2001]51号)
《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豫社养老局[2009]57号)
《汝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汝政[1999]15号)
申请、审核、确定、办理(1)申请:参保人员提出申请,按规定报送材料;(2)审核: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及有效性;(3)确定:根据材料确定参保人员是否符合中断、停保条件;(4)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信息录入,办理中断、停保手续。
5个工作日不收费注册征收科
11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参保关系注销《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豫劳社养老[2001]51号)
《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豫社养老局[2009]57号)
《汝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汝政[1999]15号)
申请、审核、确定、办理(1)申请:参保人员提出申请,按规定报送材料;(2)审核: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及有效性;(3)确定:根据材料确定参保人员是否符合注销条件;(4)注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注销手续;(5)退费: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转财务科办理退费手续。
5个工作日不收费注册征收科
12
机关事业单位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豫劳社养老[2001]51号)
《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豫社养老局[2009]57号)
《汝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汝政[1999]15号)
申请、审核、确定、办理(1)申请:参保职工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有关表格并报送相关材料;(2)审核:审核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3)确定:根据材料确定申请人是否办理统筹范围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4)办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转移手续。
3个工作日不收费注册征收科
13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豫劳社养老[2001]51号)
《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豫社养老局[2009]57号)
《汝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汝政[1999]15号)
申请、审核、确定、办理(1)申请:参保职工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有关表格并报送相关材料;(2)审核: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及有效性;(3)确定:根据材料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4)办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转移手续。
5个工作日不收费注册征收科
14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豫劳社养老[2001]51号)
《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豫社养老局[2009]57号)
《汝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汝政[1999]15号)
审核、办理(1)审核:对于离退休员身份进行审核;(2)办理:对于经审核无误的离退休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1个工作日不收费稽核科
15
1、公检法部门警衔工资变动。2、军转干部工资处理。3、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变动后工资处理人薪发【1995】12号  国发【2008】8号            豫政办【2004】74号
受理
审查
办理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有关表格并报送相关材料;(2)审核: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及有效性;(3)确定:根据材料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条件;(4)办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15个
工作日
15个
工作日

工资福利股
16
1、机关事业单位工考技能岗位四级和五级的审批。 2、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考核。豫人考【2013】1号受理
审查
考核
办理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有关表格并报送相关材料;(2)审核: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及有效性;(3)确定:根据材料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条件;(4)办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每年
一次
每年
一次
豫计收费【2004】
工资福利股
17
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章第十七条: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受理、审核、决定、送达(1)受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受理;(2)审核:根据需要对事故事实进行调查核实;(3)决定:根据法律法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4)送达: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人和受伤害职工。1、单位30日内申报,伤者个人1年内可报,逾期不予受理。 2、受理后,我局60日内出决定,复杂的90日内
出决定。
1、单位30日内申报,伤者个人1年内可报,逾期不予受理。        2、受理后,我局60日内出决定,复杂的90日内
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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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申请、审核、确定、办理(1)申请:参保人员提出申请,申报单位报送材料;(2)审核:审核材料的有效性;(3)确定:根据材料和档案确定参保人是否达到退休条件;(4)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30日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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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病退鉴定
国发【1978】104号
平劳社【2002】54号
申请、审核、确定、申报、办理(1)申请:参保人员提出申请,申报单位报送材料;(2)审核:审核材料的有效性;(3)确定:根据材料和档案确定参保人是否达到病退条件;(4)申报: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向人社厅劳鉴办申报。(4)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半年一次半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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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和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豫发【2011】7号受理、审核、决定、送达(1)受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受理;(2)审核:根据需要对事故事实进行调查核实;(3)决定:根据法律法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4)送达: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人和受伤害职工。即办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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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审核豫发【2011】7号受理、审核、决定、送达(1)受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受理;(2)审核:根据需要对事故事实进行调查核实;(3)决定:根据法律法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4)送达: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人和受伤害职工。即办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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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失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申请、受理、审核、办结(1)受理:由本人向就业办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2)审核: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3)办结: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5日5日不收费就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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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
及用工单
位招聘
1、《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申请:申请人填写《求职登记表》或《用工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招工简章、招工委托书)(2)受理:职业介绍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当即决定是否受理(3)审核:职业介绍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4)办结:确认信息无误,进行资源匹配
即时办理即时办理不收费职业介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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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1、《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
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11]293号)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申请:申请人填写《灵活就业备案登记表》(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农商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2)受理:职业介绍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当即决定是否受理(3)审核:职业介绍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4)办结:确认信息无误,予以办理
按季度办理按季度办理不收费职业介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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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1、《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
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11]293号)
5、《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4]14号)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申请:申请人填写《求职登记表》《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表表》、《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审批表》(书面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2)受理:职业介绍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当即决定是否受理(3)审核:职业介绍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4)办结:确认信息无误,予以办理按季度办理按季度办理不收费职业介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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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操作规程》(豫劳社劳务【2007】15号)《河南神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11】293号)《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豫人社就业【2012】25号)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办结(1)受理:训练中心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2)审核:训练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资料审核;(3)批准:审核后参加学校统一培训;(4)办结:颁发结业证。15日15日不收费训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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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接收、借阅及调动依据《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劳[1997]51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豫劳社失业[2006]10号)受理、审核、归档
(1)受理:由失业保险中心、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移交失业职工档案;(2)审核:审阅档案资料是否齐全;(3)归档:对资料齐全的档案整理归档。即时办理即时办理不收费档案室

七、其他职权类
(共13项)








1
促进就业项目资金拨付审核《就业促进法》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11〕293号)
受理、审核、转交(1)受理: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单位或个人申请补贴材料;(2)审核:经办人员审核,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3)转交:转送财政局复核,复核后拨付补贴给申请单位或个人20日15日不收费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豫人社就业〔2014〕4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9〕29号)
咨询、受理、审核、调查核实、会审、承诺担保和贷款发放、贷后回访、贷款回收(1)咨询:申请人到当地社保所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向其提供咨询服务;(2)受理: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时,要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3)审核:个人创业贷款(含合伙经营、组织就业贷款):核查申请人主体资格信息、核查经营项目信息、核查反担保措施信息、核查合伙经营(组织就业)的相关信息、其它需要核对的信息。小微企业贷款:核查原件信息、核查经营项目情况信息、核查企业吸纳就业情况信息。审核人将审核结果录入业务软件,打印并签字。(4)调查核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实行实地调查制度,调查人员必须到经营地现场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根据调查获得的信息对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可行性及时进行评估并提出贷款意见,在《实地调查表》上签字后将调查信息和调查结果录入业务软件,并将贷款材料提交评审会研究。(5)会审:贷款担保评审实行集体研究制度。实地调查结束后,召开评审会,研究贷款担保。(6)承诺担保和贷款发放:依据评审会结果,办理贷款担保相关手续。经办银行接到担保机构推荐担保书材料后及时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7)贷后回访:由经办各社保所通过实地上门、电话等方式定期对借款人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回访中发现重大或紧急情况的及时向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报告。(8)贷款回收:借款人按时还款后,经办银行应及时与担保机构核对,核对无误后将还款信息录入业务软件


汝州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3
创业培训工作《河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豫人社就业〔2018〕46号)组织申报、审核、上报、批准、实施、资金申报(1)组织申报:汝州高级技工学校在计划开班前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汝州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2)审核、上报:汝州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管理机构;(3)批准:省级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4)实施:市、省两级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由汝州高级技工学校实施培训;(5)资金申报:汝州高级技工学校提供培训补贴申请所需材料,报送汝州市财政局进行审批。
定期集中办理
汝州市创业培训管理中心
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申请、审核、批准、办结申请:由单位申请对优秀指标进行审核,按照条件由单位组织考核,报人社局审核即时办结即时办理不收费人事科
5
公务员年度考核《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申请、审核、办结申请:由单位申请对优秀指标进行审核,按照条件由单位组织考核,报人社局审核即时办结即时办理不收费人事科
6
社会保障卡申领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3]44号文件规定申请、受理、审核、办结(1)申请:持身份证或户口本(不满18岁);(2)受理;审核相关信息并上报至省厅进行核查,(2)审核:审核信息的准确性;(3)办结:进入制卡过程,一个月时间三个月一个月不收费 信息科
7
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3]44号文件规定申请、审核、办结(1)申请:持社保卡和身份证(2)审核:审核办理人与持卡人是否是同一个人;(3)办结:即时办理1个
工作日
随即办理不收费 信息科
8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3]44号文件规定申请、审核、办结(1)申请:持社保卡和身份证(2)审核:审核办理人与持卡人是否是同一个人;(3)办结:即时办理1个
工作日
随即办理不收费 信息科
9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3]44号文件规定申请、审核、办结(1)申请:持社保卡和身份证(2)审核:审核办理人与持卡人是否是同一个人,核实需修改的内容;(3)办结:即时办理1个
工作日
随即办理不收费 信息科
10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3]44号文件规定申请、审核、办结(1)申请:持社保卡和身份证(2)审核:审核办理人与持卡人是否是同一个人;(3)办结:即时办理1个
工作日
随即办理不收费 信息科
11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3]44号文件规定申请、审核、办结(1)申请:持身份证(2)审核:审核办理人与持卡人是否是同一个人;(3)办结:即时办理1个
工作日
随即办理不收费 信息科
12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3]44号文件规定申请、审核、办结(1)申请:持身份证(2)审核:审核办理人与持卡人是否是同一个人;(3)办结:即时办理1个
工作日
随即办理首次发卡不收费,补、换卡16元/卡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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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注销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3]44号文件规定申请、审核、办结(1)申请:持社保卡和身份证(2)审核:审核办理人与持卡人是否是同一个人;(3)办结:即时办理1个
工作日
随即办理不收费 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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