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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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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城市管理局:干这事,罚10000!

发布机构:汝州市人民政府->汝州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05-11 浏览次数:

以案释法 | 侥幸心理不可有,随意倾倒建筑垃圾“零容忍”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不仅有损城市形象还会污染环境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更是违规违法行为

近期,我市查处了一起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案件

案情简介

4月26日上午,汝州市城管执法局接举报称,在望嵩南路海风驾校北侧路口,有一辆小型货车正在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接到举报,正在巡查建筑工地的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处。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一辆豫D蓝牌小型白色建筑垃圾运输车正在倾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当即打开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勘验,固定证据,对该车辆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下达相关文书,要求该车辆所属公司相关负责人到城管局接受调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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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和结果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鉴于其认错态度好,积极清理倾倒的垃圾等行为,最终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从轻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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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公司清理建筑垃圾
相关法律法规
违则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罚则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汝州市城管执法局将继续严厉查处偷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也呼吁相关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纪守法,同时欢迎广大市民对非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进行监督举报,让我们共同维护好干净、整洁、生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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