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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1 | 对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和备案的行政检查 | 《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平政【2009】46号)第九条 |
2 | 对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检查 | 《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平政【2009】46号)第十条 |
3 | 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行政检查 |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4 | 对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通行的行政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八条 |
5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或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 |
6 | 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7 | 对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有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
8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行政检查 | 《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平政【2009】46号)第十七条 |
9 | 对城市生活垃圾申报的行政检查 | 《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平政【2009】46号)第十三条 |
10 | 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八条 |
11 | 对在城市各类管线、交通设施施工时,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树木的行政检查 |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2019年1月)第三十三条 |
12 | 对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第十条 |
13 | 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行政检查 |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2019年1月)第二十六条 |
14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停业、歇业的行政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五条 《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平政【2009】46号)第十六条 |
15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三十八条 |
16 | 迁移古树名木检查 |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2019年1月)第三十六条 |
17 | 对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所从事活动需要报批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 |
18 | 对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检查 |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2019年1月)第三十五条 |
19 |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检查 |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2019年1月)第十八条 |
20 | 对单位和个人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行政检查 |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2019年1月)第三十四条 |
21 | 对处置单位定期提交检测报告的行政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八条 |
22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2019年1月)第二十六条 |
23 | 对城市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饲养家畜家禽的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三条 |
24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检查 |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2019年1月)第二十七条 |
25 | 对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八条 |
26 | 对单位和个人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不规范行为的行政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四条 |
27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行政检查 | 《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平政【2009】46号)第九条 |
28 | 对建筑物或者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九条 |
29 | 对已取消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二条 |
30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拆迁行为的行政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十三条 |
31 | 对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的行政检查 | 《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平政【2009】46号)第九条 |
32 | 对排水设施的水量和水质、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超标排放污水的行政检查。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3月1日)第四条 |
33 |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政检查 |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2019年1月)第二十七条 |
34 | 对市政设施施工、养护、维修的行政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一条 |
35 | 对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 |
36 | 砍伐、移植树木检查 |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2019年1月)第三十一条 |
37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第三十八条 |
38 | 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一条 |
39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 |
40 | 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41 |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行政检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 |
42 | 对餐饮服务单位加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六)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