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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1日,汝州市见义勇为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将《关于汝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通过书面函和门户网站的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3条,现将相关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将第五条中,建议将“汝州市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增添至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社会保障等部门当中。
采纳情况:已采纳
二、将第二十一条中,建议“对正在评审确认中的见义勇为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表彰奖励的,可按“见义勇为先进”提前予以表彰奖励。”修改为“将对正在评审确认中的见义勇为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表彰奖励的,可按“见义勇为积极分子”提前予以表彰奖励。
采纳情况:已采纳
三、将第二十五条中,建议将“因见义勇为致残,符合视同工伤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修改为“因见义勇为致残,符合视同工伤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应待遇。
采纳情况:已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