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政复决〔202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汝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2-04-11 浏览次数:

    人:**,女,1970***日出生,住汝州市**办事处***

被申请人:汝州市公安局**派出所

   **,汝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汝州市公安**派出所民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汝公(煤)行罚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于2022218日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1120日下午,申请人因不允许本村村民蔡**往申请人家门口摆放废品垃圾,发生口角。蔡**把申请人按倒在地拳打脚踢进行殴打长达十五分钟,造成申请人的头部、腰部、臀部、大腿根等多处部位淤血肿块,申请人无力反抗,最终导致申请人昏迷不醒。经法医鉴定,申请人为轻微伤。被申请人在20211120日接到报案后,经过两个月的案件处理,直到案件处理的最后一天,2022120日才做出裁决,仅对蔡**罚款500元。申请人恳求对凶手蔡**实施行政拘留。故请求市政府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处罚决定书》,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罚适当。2021112016时许,蔡**在汝州市**办事处****组家的空地上和申请人因宅基地前出路问题发生矛盾,蔡**上前用手朝蔡**的面部扇了数十下。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处理,并于次日受案。20211130日,汝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汝公物鉴(伤检)字2021697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申请人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由于案情复杂,20211221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后经调查,申请人与蔡**系亲兄妹关系,被申请人本着化解矛盾、和谐邻里关系的原则,多次联合**村委会、双方亲属对其双方进行调解,但申请人均提出不合理诉求,未达成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部分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四十,“殴打他人(二)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的。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属情节较轻”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120日作出处罚决定书》,对蔡**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故被申请人对案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处罚恰当,请求市政府维持《处罚决定书》。

经查:申请人系汝州市**办事处****组村民,申请人与蔡**系亲兄妹且邻里关系。申请人家门前空地属蔡**所有,因蔡**盖房及申请人门前出路问题两人多次发生口角。20211120日下午16时许,蔡**在申请人门前空地放了一个门框和一把椅子,申请人再次与蔡**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蔡**用手扇申请人面部数十下,造成申请人身体受伤。申请人报警后,被申请人立即到达现场处理,并于20211121日立案处理。20211130日,汝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对申请人的伤情鉴定文书,经鉴定,申请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11221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将案件延期审理。延期期间被申请人多次联合**村委会和双方亲属对其组织调解,均调解未果。2022120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蔡**以殴打他人罚款伍佰元。

市政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裁量标准》第5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的,双方均有过错的;......”。本案中,蔡**在自家空白地上搁置物品,并无不妥。申请人为阻栏蔡**搁置物品而发生争执,后蔡**打伤申请人,其双方均有过错。申请人与蔡**为亲兄妹,且邻里关系,蔡**的违法行为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至于申请人提出要求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务工费,生活补贴等费用,该主张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可另行寻求救济途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市政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48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 一般适用规则

 十一、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或者同时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部分 具体行为的裁量标准

四十、殴打他人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二)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三)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在校学生初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四)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裁量标准》

50、殴打他人(43条第1)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裁量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的;

  2)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殴打,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3)行为人的殴打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4)双方均有主观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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