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汝州市确保社会救助对象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8日
汝州市确保社会救助对象补助资金
按时足额发放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办〔2020〕26号)、《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办〔2020〕115号)、《河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指导意见》(豫民办〔2021〕1号)、《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汝政办〔2022〕12号)等文件精神及省民生工程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难群众救助供养制度,全力保障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织密救助对象救助资金安全保障网,切实发挥政府兜底保障作用,预防逾越底线事件的发生。
二、保障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乞讨人员、临时救助人员、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高龄补贴人员等(统称社会救助对象)。
三、保障标准
汝州市2022年度各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发放标准是: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为每人691元/月,城市特困供养标准为每人964元/月;农村低保分三个等次分别为每人254元/月、234元/月和193元/月;城市低保分四个等次分别为每人470元/月、375元/月、330元/月和310元/月;困难残疾人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分别是每人80元/月;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救助标准为每人100元/月;特殊群体定量补贴标准是每人200元/月,其未成年子女补贴每人600元/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标准是每人1050元/月;高龄补贴分三个等次:按照80岁以上、90岁以上、100岁以上分别补贴50元/月、200元/月和300元/月,100岁以上老人每年另有5000元长寿补贴。
以上救助标准如遇提标,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程序
申请困难救助,按照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报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对于已经权利下放至乡镇街道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可由乡镇街道审批后,报民政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相关职能部门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批意见,及时进行公示。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相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残疾人救助按照“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市残联复核并制定资金方案、民政局收集汇总报送”的流程进行。
对符合救助标准的救助对象,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的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政策宣传,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帮助其办理相关手续。要加强对救助对象的排查,准确掌握救助对象生活状况,对因条件改善或死亡等原因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市民政部门核准,及时办理终止救助手续。
要定期对救助对象进行年度核实并实行市、乡(街道)两级档案管理,建立救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市民政局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三)资金发放
社会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乡镇街道及民政部门核定对象金额,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的原则和每月10号前务必将当月救助补助资金发放到位的要求,乡镇街道在每月25号前将下个月应当享受救助政策的人员名单及金额报至市民政局,民政局对各乡镇街道报送的救助对象资金进行审核汇总后,于下月3号前报市财政局,财政局于6日前将民政部门报送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情况进行复核,并将资金足额拨付到代理金融机构。代理金融机构于10日前将资金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个人账户。如遇休息日或节假日,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代理金融机构均应当提前办理,确保资金在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
五、资金筹措及管理
救助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省级拨付的困难群众专项救助资金和地方财政匹配资金。民政局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保障标准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科学合理测算下一年度保障资金总额;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扣除上级财政补助金额后的差额部分,合理足额安排本级预算。
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乡镇街道在审核确认救助对象时,要告知、指导救助对象及时准确提供并激活“一卡通”账户;财政局、民政局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乡镇街道、民政局、财政局和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乡镇街道负责救助对象的“出入口”管理,按时报送救助对象增减情况和当期救助金额;民政局负责收集、审核、汇总乡镇街道报送的报表资料,指导乡镇街道救助对象年审工作,按照上级精神建议市政府提高救助标准,配合财政局对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局负责安排救助资金落实。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相关职责。
(二)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局确保社会救助对象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并根据上月拨付的救助资金数量预留下月资金,每月从中优先调度支付,以保障救助资金能够足额按时发放。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救助人员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动态管理等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