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汝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4月3日
汝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加速项目落地,持续壮 大产业规模,优化产业结构,加速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发展体系,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 统计关系在汝州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有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党政机关指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等财政供给单位。项目第一引荐人指个人、企业或一般社会群体组织,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在编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碳氢新材料、装备制造、绿色食品、 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型建材、轻工纺织、文旅康养和汝瓷、现 代商贸等产业。引进单纯的资源开采利用、房地产开发、总部经济类项目不予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5000 万元以上,金融保险及现代服务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1000 万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本办法中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所有引进招商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具有一定的投资规模,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出符合省、市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落地企业奖励
第六条 经营贡献奖励。新上项目投产后给予企业项目建设、 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科技创新、质量品牌建设及人才 培养等支持。前三年按对市财政贡献,参照企业所缴增值税和所得 税市级实得部分的80%标准支持,第四年、第五年按照50%的标准支持。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凡符合汝州主导产业发展规划, 投产达效五年内任意连续三年平均每年每亩创税达到18万元以上 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新建工业项目,按 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1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厂房租赁奖励。入驻汝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化厂房 的,对租用现有厂房且每平方米税收强度达到《河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实施河南省开发区标准体系及基准值(试行)的通知》(豫 政办〔2022〕43号)要求的基准值以上的工业项目,前三年奖励 按照企业每年所交厂房租金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年、第五年按租金的50%奖励。
第九条 重大项目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工业项目,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 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在汝州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奖补。
第三章 对党政机关奖励
第十条 鼓励全市党政机关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按照招引项目进度予以奖励。项目手续办理阶段。以企业土地出让金缴纳为奖励标准,项目 自土地正式挂牌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按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奖励给引资单位。项目投资建设阶段。以实际到位固定资产为奖励标准。自项目 正式开工建设,达到合同约定投资强度、建设内容、建设周期等要求,两年内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奖励给 引资单位,原则上奖励申请不得超过2次,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已申请获得奖励的固定资产投资部分不得重复申请。项目投产达效阶段。以企业税收贡献为奖励标准。对纳入规模 以上企业名录库的招商项目,引资单位享受以下奖励政策,奖励资 金每半年结算一次。自项目正式投产首次纳税之日起三年内,对碳 氢新材料、装备制造主导产业,按企业所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实 得部分的20%奖励给引资单位,单个项目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三年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绿色食品、生物医药、新型建材、轻工纺织、文旅康养和汝瓷、数字经济、现代商贸等其他产业, 按企业所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实得部分的10%奖励给引资单位, 单个项目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三年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 元。对我市范围内异地落地的项目,项目引进单位和项目落地单位按发挥作用大小分成。
第十一条 奖金使用。奖金部分主要用于获奖单位招商工作经费、单位办公经费、政策性规定的个人奖金奖励支付。
第四章 对项目第一引荐人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适用。项目第一引荐人为一般社会群体组织、 企业或个人的,按照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奖励。项目第一引荐单 位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参照第三章对党政机关奖励执行;项 目第一引荐人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的,予以记功表彰,优先提拔重用,不再进行资金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亿元以上的 项目,奖励1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5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2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引进项目是世界500 强企业投资的另外奖励30万元,是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另外奖 励20万元,是行业排名全国前20强企业投资的另外奖励10万元。引进项目为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的轻资产企业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扶持资金的申报或兑现由市 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务局、审计局、税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 对项目投入资金、建设、纳税等情况进行考核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落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多项奖励 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另有规定的除 外。对适用于本办法进行奖励的项目不再按照《汝州市乡镇(街道)财政管理办法》(汝政办〔2021〕37号)执行。
第十五条 奖励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项目投资方 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手续,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和设计规划,否则依法取消投资方所有优惠政策,直至依法收回土 地,退还优惠政策补助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党政机关单位和 项目第一引荐人弄虚作假、伪造招商项目骗取奖励的,除取消奖励外,还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市企业新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参照本 办法执行。涉及相关政策及兑现不溯及既往。此前下发涉及招商引资政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为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