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汝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健全联络机制 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1-08-25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职能和工商联桥梁纽带作用,共同推动我市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积极促进“两个健康”(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工商联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1. 强化责任担当。全市检察机关、工商联要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摆在突出位置,尤其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要牢固树立企业为王、精准服务、效果至上理念,加强沟通合作,健全联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积极主动为民营经济发展经营提供优质服务,特别要以务实管用的机制来保障服务取得实效。

2.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根据工作实际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经验做法以及存在问题,分析研判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难题、企业家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和解决办法,共同探索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新途径、新方法。

3. 建立“普法宣传员”定期普法机制。市检察院与市工商联联合确定10家规模以上民营企业作为法律服务联系点。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建立民营企业“普法宣传员”机制,检察机关选派优秀业务骨干担任联系点企业的普法宣传员”,定期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通过调研、座谈、普法宣传等活动,精准对接企业司法需求,帮助民营企业家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律思维,促进依法治企,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能力。

4. 完善检调对接机制。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注重将矛盾化解贯穿于办案始终,充分发挥刑事和解、检调对接等制度机制的作用,帮助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在民事监督案件办理中,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注重在监督中促进纠纷解决,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自动履行。在企业与政府及其部门间行政纠纷监督案件中,落实对裁判结果是否正确、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争议是否得到实质性化解的“一案三查”机制,对行政机关违约毁约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支持企业依法请求赔偿。对于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或者提前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合同的,依法支持企业主张补偿财产损失的合理诉求。工商联及所属商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做好商会调解,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积极推动企业诉求得到依法公正及时有效处理。

5. 强化企业合法权益维护。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串通投标、合同诈骗的,因劳资纠纷、经济纠纷而采取的暴力讨薪、暴力讨债的,毁坏民营企业财物、破坏生产经营、敲诈勒索、抢劫、盗窃的,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侮辱、诽谤等侵犯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批捕、起诉。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沟通协调,督促依法快速返还或责令退赔被侵犯的合法财产。

6. 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经营者及所属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审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严格审查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结合案情能不捕的不捕。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人员涉嫌犯罪被逮捕的,一律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能不羁押的不羁押,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等情形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建议其他办案机关变更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羁押。严格把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审批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

7. 积极适用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对涉嫌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独适用附加刑或者缓免刑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经营者及所属人员,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检察机关应坚持慎诉理念,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建议适用缓刑, 对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做到既依法惩处又平等保护。

8. 完善不捕不诉后续监督管理机制。对符合本意见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变更、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后续帮教,根据被不起诉人自愿原则,联合工商联、行会商会及民营企业中的团组织和工会等,通过思想法治教育、参加志愿者服务、对困难人群进行帮扶等社会公益服务,共同做好被不起诉人的帮教工作。

9. 开辟绿色快速办理机制。办理民营企业和民营经营者涉嫌犯罪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开辟绿色通道,自案件受理时起建立办案追踪台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快速审查。涉民营企业案件原则上不得延长审查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或中止审查。对进入审判环节的案件,督促法院快速审结。工商联以单位名义转交的涉民营企业案件申诉材料,检察机关应参照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机制依法及时办理,切实做到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在12309服务大厅设置服务民企窗口,对反映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实行专人负责,为民营企业提供为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

10. 建立双向反馈机制。民营企业通过工商联或行会商会依法向检察机关转送案件诉求的,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听取涉案企业、工商联或行会商会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适用相对不起诉或申诉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工商联通报办理情况,对涉案企业逐案走访、进行释法说理必要时要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工商联、行会商会、企业代表、律师代表等参加的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意见作为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重要参考。双方各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情况沟通、资料传输、活动筹划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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