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保护和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1-08-25 浏览次数:

 

                                                       汝检文〔201933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汝州市委提出的经济发展思路 ,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为企业发展服务。为使检察工作更好地贴近市委中心工作,更加贴近汝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院党组研究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院检察干警要统一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大局,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当前金融危机持续影响、企业发展遇到很多困难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深刻认识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了解当地党委政府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部署和措施,积极探索服务企业和经济发展的新方法新举措。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工作部署来谋划和推进检察工作,以解决企业发展中需要检察机关解决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作为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的基础工程。牢固树立文明、规范、维权、谨慎的办案意识,不断加大办案力度,严肃查处损害企业发展的人和事。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丰富服务方法、拓宽服务途径、深化服务效果、提高服务水平。各部门对处理涉企案件时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方面的问题,尤其是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认真研究,确保信息快捷,专事专案专报。对办理涉及企业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通报情况,全力保障市委、市政府一系列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惩治职务犯罪,净化国企风气。重点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侵吞、私分国有资产以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案件。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办理企业案件特别审批程序,即在办理涉及国企负责人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保护企业的案件时,从筛选线索、制定初查方案、初查到立案、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提起公诉等各项诉讼活动必须事先报检察长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办理。同时要积极加强与企业主要领导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尤其是在查办关键岗位人员职务犯罪时,要慎重使用拘传、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同时要认真落实办案前主动联系,办案中寻求支持,办案后及时通报案情的工作机制。确保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正常运转。

三、强化保护措施,优化企业发展环境。面对当前部分企业存在周边环境混乱、黑恶势力干扰以及少数群众私接企业水电管线,无偿占用企业水电资源或以征用土地、环境污染为由强行索要、敲诈企业财物的犯罪行为,要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在案件审理中严格做到“三个一律,三个确保”,即凡涉企案件,一律优先办理,提前介入,快捕快诉,确保办案效率(批捕时间控制在二日之内,起诉时间控制在七日以内);一律由指定的主办、主诉检察官办理,深挖细查,确保办案质量;案件终结后一律到企业进行回访和征求意见,以确保企业满意。

四、从严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自侦部门要深入企业开展大规模的调查,从对企业的收费、罚款情况切入,对行政执法部门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进行全面清查、重点调查收费依据是否合法、收费管理是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是否及时、是否存在在项目审批、贷款发放、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等环节利用职务之便向企业索贿、受贿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五、积极开展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是深入企业结合典型案例给企业的经理、厂长及财务、供销等人员上法制教育课;二是对企业内部发生的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对其中带行业性、规律性的问题,及时总结并向企业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企业在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同时要对我市在建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重大工程建设开展同步预防和对项目资金使用的专项预防,力争“防小、防早、防了”,保证政府投资安全。

六、建立与企业定点联系、定向服务的制度2019年要重点选择1到2家大型国有企业作为我院检察学会的重点法律援助单位,通过设立驻企法律服务中心、选派具有专长的检察人员义务担任企业法律服务员的方式,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保障。同时要从院领导和中层干警中确定联络员,主动与我市辖区内选定的若干家重点企业联系。联络员每个月要抽出一天时间,深入联络点开展调研、走访工作,了解企业运行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企业座谈会,及时掌握企业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意见和建议,调整服务方向和重点,不断完善服务企业的工作措施,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七、强化控告申诉职能,多角度、全方位为企业提供服务。一要认真受理、接待企业及职工的来信来访,协助市委、市政府及时处理好涉及企业、职工权益的举报、申诉案件;二是对企业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接待人员受理后,层报控申科长、主管检察长审查,重大线索报检察长审查,对线索严格登记并由内勤备案;三是对涉及企业的集体访、群众访,在耐心细致接待的同时,务必做好疏导、稳控工作,将上访情况在第一时间内向检察长汇报,并向市委、市政府信访部门汇报,制定完善息诉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影响企业经营;四是对涉企举报线索的处理要做到 “四快”,即受理快、审查快、转办快、反馈快,对举报线索当日受理、当日审查,3日内转办,案件办结后及时向举报人反馈;五是多策并举,畅通企业举报通道。利用新开通的“12309”举报电话、网上举报、视频举报、“检察长信箱”等方式,为企业举报提供便利;六是对涉企举报线索强化保密工作,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

八、进一步发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服务企业的作用。民行检察部门要对企业不服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的生效判决、裁定,优先受理。案件受理后10天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后1个月内审结。对确有错误的案件,在审查终结后5天内将案件移送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或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在审查终结后7天内,向申诉人送达《不提请抗诉书》并说明理由,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同时要积极办理企业公益诉讼案件,对企业受到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要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形式进行追讨和保护。

九、注重办案方式和方法,把促进企业生存发展贯穿于依法办案、文明执法的全过程。查办职务犯罪特别是涉及企业的贪污贿赂犯罪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慎重对待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五个正确区分”,即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合法收入与贪污、受贿的界限,正确区分资金合理流动与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界限,正确区分企业依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要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轻微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十、严肃办案纪律、规范执法作风。要求每位检察干警在执法办案中,不得利用案件线索搞权钱交易,不得利用职权向企业索拿卡要,不得利用职务或打着单位的招牌到企业吃拿卡要,报销各种开支费用,不轻易着警服开警车进企业调查,不轻易传唤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轻易调取企业帐册。努力做到“支持不干预,帮忙不添乱”,把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和服务企业发展作为己任,做好企业的坚强后盾。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0一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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