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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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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12-16 浏览次数:

汝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汝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以下简称《省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汝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汝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组织实施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文化广电、公安、工商、信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征收办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征收办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征收决定及征收程序

第四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六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收办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三)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征收办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征收办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土地性质、土地面积及被征收人的户口、工作单位、附属物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六)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由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信息,并将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和评估按照《省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执行。

(七)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附属物补偿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八)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办报请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十)征收办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章  补偿与奖励

第七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八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征收与补偿条例》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九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征收办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迁补偿费;被征收人从周转房迁往产权调换房时,征收办应当再支付一次搬迁补偿费。特种设备的搬迁补偿,以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搬迁补偿费的标准为:合法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不足400.00元的,按400.00元发放。

第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征收办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征收办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18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如果由于征收办的责任不能如期(18个月)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逾期之日起应当向被征收人每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的一倍,直至期房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由征收办提供周转房屋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的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4.00/平方米/月;不足400.00元的,按400.00元发放。

第十一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省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院内地坪、围墙、门楼、水井、水池、树木等附属物,征收办应当参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212号)规定的标准补偿。

被征收人房屋内的有线电视、固定电话、信息网、燃气、自来水、电、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征收办应当参照行业规定的移动安装费或初装费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积极签约并搬迁完毕的,征收办应当给予奖励,奖励的起付点不低于10000.00元,按先后顺序递减,直至签约期满。

第十四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章  住房保障

第十五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第十六条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住房保障等部门应现场办公,公布保障性住房房源位置、套数、面积、供应对象范围、认购时限、登记地点等信息,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核程序,压缩审核时限,现场受理、审核被征收人申请,并公示审核结果,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直接选房。被征收人获得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参加其它保障性住房公开摇号配租、配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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