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 主题分类
  • 公开信息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责改决定书 河南利明达耐磨钢铸造有限公司(汝环罚责改〔2020〕1004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20-08-21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0〕100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河南利明达耐磨钢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徐国强

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710378432(1-1)

地  址:汝州市寄料镇工业园区徐庄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4月14日,汝州市环保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南利明达耐磨钢铸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抛丸、破碎、切割等机加工过程中收集的粉尘、废渣等固体废物,其中粉尘3立方米、废渣15立方米,合计18立方米固体废物,露天堆放于厂区西侧未硬化的闲置空地处,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图片、营业执照、验收批复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内容及其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六十八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限7日内对厂区内露天存放的粉尘、废渣等固体废物,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王恒、程晓航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55

行政机关地  址:河南省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20年4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