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 主题分类
  • 公开信息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责改决定书 汝州市众诚选煤有限公司(汝环罚责改〔2020〕第2014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20-09-17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0〕第2014

汝州市众诚选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699952282L

地址 汝州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杜国辉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2020年7月13日,汝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汝州市众诚选煤有限公司原煤场堆放原煤约450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顿,(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汝州市众诚选煤有限公司原煤场露天堆放原煤进行有效覆盖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 第二中心所 

行政机关电  话: 0375-7067055

行政机关地  址: 南省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20年7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