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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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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改决定书 河南君剑煤业有限公司(汝环罚责改〔2020〕107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20-10-27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0〕10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河南君剑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王娅歌

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991323085

地  址:汝南办事处张吾庄村南坡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3日我局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内有部分新进原煤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堆放量大约有800多方。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图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内容及其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对厂区内露天堆放的原煤,采取有效的密闭、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贾超峰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13

行政机关地  址:河南省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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