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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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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改决定书 河南长建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汝环罚责改〔2020〕第7006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20-10-28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0〕第7006号

河南长建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二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91410482MA45T39B2C

地址:汝州市纸坊镇长西村北300米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0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料堆放场砂土500吨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顿。(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对原料堆放场砂土进行有效覆盖,杜绝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汝州市环保局监察大队

行政机关电话:0375-7067055

行政机关地址:汝州市向阳路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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