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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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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改决定书 河南磊鑫垚实业有限公司(汝环罚责改〔2020〕第511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20-11-02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0〕第511号

河南磊鑫垚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4823450245694      

地址:汝州市陵头镇养田村                   

法定代表人:王义平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0615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河南磊鑫垚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北侧有砂土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整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能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王世浩

行政机关电  话:7067055

行政机关地  址:河南省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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