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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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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改决定书 汝州市金浪食品厂(汝环罚责改〔2020〕第3009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20-10-20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03009

汝州市金浪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4N7C761                   

地址: 汝州市庙下镇下鲁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晓琴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2020918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年产12吨辣条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侯民仓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55

行政机关地  址:河南省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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