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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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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改决定书 汝州市通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汝环罚责改〔2021〕第103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21-09-26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1〕第103  

汝州市通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0U05J5B 

地址 汝州市工业大道神火集团氧化铝厂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帅领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1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汝州市通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原料密闭大棚东侧外堆放砂石料约20吨左右未采取覆盖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顿,(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 第一中心所 

行政机关电  话: 0375-7067055

行政机关地  址: 南省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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