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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1〕10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谢中正
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66211290R
地 址:汝州市汝南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曝气池擅自停运,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图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内容及其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 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贾超峰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13
行政机关地 址:河南省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