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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1〕第107号
汝州市华港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永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508994564
地址:汝州市产业集聚区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1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汝州市华港陶瓷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汝州市华港陶瓷有限公司物料仓库内铲车作业过程中,未同步开启喷干雾抑尘系统,造成物料仓内粉尘逸散污染环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王遨穹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13
行政机关地 址:汝州市向阳路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