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所有:中国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维护:平顶山市电子政务外网运维中心
地址:汝州市丹阳中路268号 邮编:467599
网站标识码:4104820001 豫公网安备 41910302000101号 豫ICP备12009804号-1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1〕109号
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中正
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66211290R
地 址:汝州市汝南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显示脱硫塔1#排放口自2021年4月24日13时至4月24日15时烟尘连续超标3小时,烟尘(颗粒物)超标浓度范围:10.56mg/m3-12.13mg/m3(标准为:10mg/m3),超标倍数:0.056-0.213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第三方运维记录、烟尘超标排放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内容及其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贾超峰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13
行政机关地 址:河南省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21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