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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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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改决定书 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汝环罚责改〔2021〕115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21-11-10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1〕115

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国

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66211290R

地  址:汝州市汝南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环保部帮扶检查组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鼓冷工段机械化澄清槽上方放散口正在冒烟,经在放散口下方用FID(手持仪器)监测,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峰值为132.8ppm,存在设备密闭不严,有机废气排放的现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内容及其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 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贾超峰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13

行政机关地  址:河南省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21年9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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