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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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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改决定书 河南天康宏展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汝环罚责改〔2021〕402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21-11-24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1〕402号

河南天康宏展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62342Q

地址:河南省汝州市杨楼镇渠庄村

法定代表人:陈红兴

身份证号:65010419731002167X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1年3月23日,汝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河南天康宏展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场粪便积液池有溢流现象,固体废物粪污未经处理直接溢流至厂区西侧空地,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葛喜成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13

行政机关地  址:河南省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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