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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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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州市益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汝环罚决字〔2021〕第37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21-12-07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137

汝州市益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0PAU844

地址:汝州市蟒川镇任庄村竹园自然村东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野子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9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处于保温状态,烟气排放口安装一套自动监控设施,主要检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调取国发软件停运记录发现,该公司自62721时至8220时自动监控数据标记停运,但调取工控机历史检测数据发现,自726日起该公司已开始生产,氧含量、烟温、流速已达到正常生产水平,用电监管平台显示该公司用电量已开始上升,自727日至82日期间二氧化硫数据多次超标排放,折算浓度162.72mg/m3-258.84mg/m3(排放标准 150mg/m3)超标排放0.08-0.72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汝州市益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日报表》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11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1〕第40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11122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认为:你单位726日至82日期间,在线监测设施一直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且值班人员正常记录台账,完全不知晓公司726日至82日期间数据被标记停运。运维单位告知企业点火期间,窑炉运行不稳定,数据会有异常,一周内可以不上传数据。故你单位认为不属于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形,请求我局免于处罚经复核:1.2021726日至82日点火生产期间,企业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台账;2.81日企业发现数据未正常上传后,立即向环保部门递交启运报告,于82日主动将在线监控数据停运状态修改为生产状态,确保数据能够正常上传;3.企业在调查期间,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并提供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1〕第40号)和《送达回证》、《汝州市益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陈述意见》、《环保脱硫运行记录表》、《汝州市益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启运报告》、《监测数据报表》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如下:1违法事实:正常生产时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为52.废气类别判定标准: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3.排污超标状况: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裁量等级为34.小时烟气流量判定标准:20万标立方米以上,裁量等级55.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标准: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6.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结合案情将各项指标,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N

M

A

n

B1

B2

B3

B4

B5

B6

 取值

10

100

5

6

3

3

5

1

1

1

X=10+(100-10)×[5/5+(3+3+5+1+1+1)/(6×5)]×50%

 =7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你单位以点火期间窑炉运行不稳定,将自动监控数据标记为停运,符合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情形,你单位的陈述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鉴于你单位有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配合环保部门调查,具有从轻情节,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处罚陆拾捌仟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制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20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1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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