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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环罚决字〔2021〕第32号
汝州市天地石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670052993D
地址:汝州市陵头乡养田村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书斌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4座石灰立窑处于闷窑状态。石灰窑出料车间密闭不严,车间墙壁多处破损,地面及设备积尘较多;石料露天堆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证明你公司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我局于2021年10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1〕第35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1〕第35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政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山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如下:1.违法事实: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露、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1;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从2021年10月5日开始至10月17日,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4.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5.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结合裁量基准计算公式,X=2+(20-2)×[1/5+(1+1+1+1+1)/(5×5)]×50%=5.6万元,经讨论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