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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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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州市亚星燃气有限公司(汝环罚决字〔2020〕第57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20-09-09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57

汝州市亚星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908008754

地址:汝州市侯饭线与建兴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利恒

本机关于2020年8月11日对汝州市亚星燃气有限公司涉嫌“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案立案调查。2020年6月26日,我局委托德州德航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行污染防治专项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油气回收管线密闭性、5号加油枪油气回收管线气液比不达标,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当事人年度初犯的。

我局于2020年8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0〕第58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0〕第58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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