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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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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 2020-12-2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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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五款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行政处罚结果:

1.警告;  

2.罚款叁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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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三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之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 

   1.警告;

   2.罚款叁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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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三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之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 

   1.警告;

   2.罚款叁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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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三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之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 

   1.警告;

   2.罚款肆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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