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流程图》的通知

发布机构:汝州市人民政府->汝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2-11-30 浏览次数:

                                                 

汝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流程图》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汝州市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流程图》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财政执法机关作出的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财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未经法制机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财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局领导签发前,承办机构应当送法制科审核。需要征求局内其他业务股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将征求意见,意见采纳和协调情况在送审前予以说明。 

第四条 执法承办机构向法制机构报送行政执法处理意见,应当在执法期限届满10日前报送,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执法承办机构报送材料不齐备的,法制机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执法承办机构应及时提交。补充材料后仍不齐备的,法制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 财政执法机关是否在本机关职权范围内行政职权;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是否准确;

(六)行政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七)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法制机构对执法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

(一)执法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经审核合法合理的,法制机构出具同意意见;

(二)超出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依法提出移送意见;

(三)定性错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行政裁量权运用不当的,提出变更或补充意见;

(四)行政程序违法的,提出补正或终止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终止意见;

(六)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补充或更正意见。

第七条 法制机构收到执法承办机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紧急的,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不包括提交专家论证的期限。

第八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审核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执法承办机构,一份留存本机构归档。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由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审核后,报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外聘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核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法制机构对法律盛况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形成法律机构的正式审核意见。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不赞成的,可以向分管法制负责人申请召开专家论证会,经过专家论证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的,提交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执法承办机构报送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核材料时,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故意拖延报送材料的;

(二)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材料时,不按相关规定出具意见,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出具错误意见的;

(三)执法机关负责人未经法制审核或者不采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擅自批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汝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

汝州市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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