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 公示

发布机构:汝州市人民政府->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 2022-08-31 浏览次数:

案例一:

非法占地建设项目部案

一、基本案情

2021721日,**自然资源所在动态巡查中发现,**公司未经批准,在******村占用土地建设临时项目部,涉嫌非法占地。经立案调查,20217月,**公司与**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租用土地2.52亩,作为**物流公司二期项目部使用,实际建设活动板房作为办公室和员工宿舍。该项目于202171日开始建设施工,于2021715日竣工。经勘测,该项目占地面积为2.52亩。土地权属为******村集体土地。经套合《**市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部占用2.52亩土地为耕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调整完善),2.52亩土地全部为允许建设用地区,符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处理结果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52亩土地给******村集体;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680平方米移交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2.52亩(1680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5200,15日内上缴XX市人民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该行为人法制观念淡薄,认为建设的是临时板房,短期使用,待工程结束后就予以拆除。且土地是租用村委会的,还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存在不要申请办理正规用地批准手续的侥幸心理。

(二)法律适用。**物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并参考《xx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三)执法易错点。执法易错点:**村委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转让或者出租方式用于非农建设,可能会以非法转让或非法出租定性,作出行政处罚。

在双方租地期间,**村委会与**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协议条款明确要求,**公司使用土地,需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而**公司在实际使用土地过程中,认为建设的活动板房作为项目部,为零时使用,时间短,项目结束就拆除,存在一定程度的侥幸心理。故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耕地建设活动板房作为项目部,构成非法占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我局对**公司的行为定性为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参考《xx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通过行政处罚和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公司认识到存在过错,积极配合案件查处,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全部行政处罚事项,案件如期结案。

 

案例二:

非法占地建设村级卫生室案

一、基本案情

20208月,**自然资源所在动态巡查中发现,**乡政府未经批准,在****村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房屋,涉嫌非法占地。经立案调查,**区政府为保障民生,服务基层群众,实施“农村卫生场所提升改造工程”,决定在****村建设村级卫生室,以解决该村村民就医问题。该卫生室于20208月开工建设,占地0.62亩,同年11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经勘测并套合《XX市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卫生室占地0.62亩,全部为耕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调整完善)》,该宗地为限制建设用地区,不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处理结果

1.责令**乡人民政府将非法占用的0.62亩退还给**村村民集体;

2.**乡人民政府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413.33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乡人民政府非法占用0.62亩耕地(折合413.3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6199.95元,限15日内XX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4. 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乡政府对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批准程序不熟悉、不重视。认为建设**村级卫生室属“农村卫生场所提升改造工程”,非经营性用地,建成后仍服务于该村村民,也是为了解决该村就医问题,土地权属并未发生改变。对是否需要办理合法用地审批和办理什么样的手续未作深入了解即开工建设,最终造成违法占用耕地的事实。

(二)法律适用。**乡政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参照《XX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以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第十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

(三)执法示范点。该卫生室在建设过程中,自然资源所行政执法人员多次现场制止,责令停止施工。但建设单位却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总认为建设的是村里的卫生室,属公益事业建设,即使建成了也会给予补办用地手续。但该宗土地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即使查处到位,也不能补办用地批准手续,不符合补办手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我局依法对**乡政府建设的卫生室作出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土地、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该乡政府表示理解和支持,组织对卫生室予以拆除,恢复了土地原状。退还了土地、足额缴纳了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拆除卫生室案,在当地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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