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发布机构:汝州市人民政府->汝州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03-30 浏览次数: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5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备注

1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受理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向市民之家城管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申请人也可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rz.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城市管理审批科

审查

责任大队或业务科室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进行审查以及现场勘察等工作,责任大队或业务科室依据审查、现场勘察结果签署具体审查意见,对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签同意。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签不同意,并附上相关法律依据以及理由。

城市管理审批科

批准

首席代表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审批。

城市管理审批科

送达

城管局窗口根据审批结果制作证书,邮寄或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许可证件。

城市管理审批科

3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375-6799515        受理地点:汝州市市民之家城管局窗口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2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发布)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3.《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5号令发布)

受理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向市民之家综合业务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申请人也可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rz.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城市管理审批科

审查

责任大队或业务科室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进行审查以及现场勘察等工作,责任大队或业务科室依据审查、现场勘察结果签署具体审查意见,对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签同意。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签不同意,并附上相关法律依据以及理由。

城市管理审批科

批准

首席代表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审批。

城市管理审批科

送达

后台审批人员将审批结果推送至综合窗口,综合窗口邮寄或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许可证件。

城市管理审批科

4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375-6799515        受理地点:汝州市市民之家城管局窗口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3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的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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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三)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受理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向市民之家城管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申请人也可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rz.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城市管理审批科

审查

责任大队或业务科室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进行审查以及现场勘察等工作,责任大队或业务科室依据审查、现场勘察结果签署具体审查意见,对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签同意。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签不同意,并附上相关法律依据以及理由。

城市管理审批科

批准

首席代表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审批。

城市管理审批科

送达

城管局窗口根据审批结果制作证书,邮寄或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许可证件。

城市管理审批科

6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375-6799515        受理地点:汝州市市民之家城管局窗口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4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02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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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废改立情况:1、2015年5月4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 2、依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3号继续有效)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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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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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
第二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受理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向市民之家综合业务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申请人也可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rz.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城市管理审批科

审查

责任大队或业务科室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进行审查以及现场勘察等工作,责任大队或业务科室依据审查、现场勘察结果签署具体审查意见,对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签同意。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签不同意,并附上相关法律依据以及理由。

城市管理审批科

批准

首席代表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审批。

城市管理审批科

送达

后台审批人员将审批结果推送至综合窗口,综合窗口邮寄或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许可证件。

城市管理审批科

4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375-6799515        受理地点:汝州市市民之家城管局窗口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5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受理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向市民之家综合业务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申请人也可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rz.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城市管理审批科

审查

责任大队或业务科室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进行审查以及现场勘察等工作,责任大队或业务科室依据审查、现场勘察结果签署具体审查意见,对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签同意。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签不同意,并附上相关法律依据以及理由。

城市管理审批科

批准

首席代表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审批。

城市管理审批科

送达

后台审批人员将审批结果推送至综合窗口,综合窗口邮寄或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许可证件。

城市管理审批科

7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375-6799515        受理地点:汝州市市民之家城管局窗口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共2项)

6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受理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向市民之家综合业务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申请人也可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rz.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城市管理审批科

审查

申报单位或县市(区)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单位)的申请内容进行资格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同意。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签不同意,并附上相关法律依据以及理由。

城市管理审批科

批准

拟定奖励通报,对拟奖励通报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首席代表根据公示结果进行审批。               

城市管理审批科

送达

后台审批人员将审批结果推送至综合窗口,综合窗口邮寄或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证件。

城市管理审批科

1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375-6799515        受理地点:汝州市市民之家城管局窗口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7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第八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受理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向市民之家综合业务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申请人也可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rz.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城市管理审批科

审查

申报单位或县市(区)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单位)的申请内容进行资格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同意。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签不同意,并附上相关法律依据以及理由。

城市管理审批科

批准

拟定奖励通报,对拟奖励通报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首席代表根据公示结果进行审批。                               

城市管理审批科

送达

后台审批人员将审批结果推送至综合窗口,综合窗口邮寄或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证件。

城市管理审批科

1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375-6799515        受理地点:汝州市市民之家城管局窗口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汝州市城市管理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126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
科室

承诺
‎
时限

法定
‎
时限

备注

1

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出示证件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调查

2 .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当场告知

3.告知处罚依据、处罚意见和陈述申辩权,并听取陈述申辩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现场处罚

4.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送达

5.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执行

6.当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结案

7.报行政机关结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2

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
(二)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出示证件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调查

2 .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当场告知

3.告知处罚依据、处罚意见和陈述申辩权,并听取陈述申辩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现场处罚

4.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送达

5.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执行

6.当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结案

7.报行政机关结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3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
(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每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出示证件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调查

2 .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当场告知

3.告知处罚依据、处罚意见和陈述申辩权,并听取陈述申辩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现场处罚

4.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送达

5.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执行

6.当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结案

7.报行政机关结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4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
(四)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5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6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7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8

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
(八)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9

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
(九)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10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
(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每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出示证件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调查

2 .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当场告知

3.告知处罚依据、处罚意见和陈述申辩权,并听取陈述申辩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现场处罚

4.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送达

5.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执行

6.当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结案

7.报行政机关结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11

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
(十一)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出示证件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调查

2 .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当场告知

3.告知处罚依据、处罚意见和陈述申辩权,并听取陈述申辩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现场处罚

4.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送达

5.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执行

6.当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结案

7.报行政机关结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12

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
(十二)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出示证件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调查

2 .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当场告知

3.告知处罚依据、处罚意见和陈述申辩权,并听取陈述申辩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现场处罚

4.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送达

5.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执行

6.当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结案

7.报行政机关结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13

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
(十三)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以每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14

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
(十四)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15

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可处以禽类每只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出示证件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调查

2 .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当场告知

3.告知处罚依据、处罚意见和陈述申辩权,并听取陈述申辩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现场处罚

4.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送达

5.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执行

6.当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结案

7.报行政机关结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16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17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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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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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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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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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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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18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的,影响市容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的,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上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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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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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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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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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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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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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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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建筑物或者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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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21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22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2、《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至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按照约定办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23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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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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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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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24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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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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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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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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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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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26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27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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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28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29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30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31

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32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33

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34

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35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36

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处罚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37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38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39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40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41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42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43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44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45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46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47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48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2、《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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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49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50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51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52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处罚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2、《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
(三)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53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54

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55

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56

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57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国家和城市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58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59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60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61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七条:"第二款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62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63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64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65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66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67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68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69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70

未在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未在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71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72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73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74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75

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76

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77

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通行的处罚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通行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78

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的处罚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五)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79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的处罚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六)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80

挖掘、堵塞、填埋、腐蚀等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
    第十九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挖掘、堵塞、填埋、腐蚀等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81

占压各种窨井、通道口,阻塞排水管道、沟渠及出水口的处罚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
第十九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二)占压各种窨井、通道口,阻塞排水管道、沟渠及出水口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82

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的处罚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
    第十九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三)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83

已经采取分流制排水系统,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处罚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
第十九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四)已经采取分流制排水系统,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84

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处罚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
第十九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五)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85

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掘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
第十九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六)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掘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86

私自接用路灯电源,损坏、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
第十九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七)私自接用路灯电源,损坏、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87

其他损害、侵占市政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
第十九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八)其他损害、侵占市政设施的行为。"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88

未经批准,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的处罚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一)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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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89

未经批准,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的处罚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二)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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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未经批准,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的处罚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三)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91

未经批准,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处罚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四)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92

未经批准,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处罚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五)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93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四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94

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四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95

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四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96

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的处罚

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四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97

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的处罚

 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四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98

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四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99

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处罚

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四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100

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四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101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102

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103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104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日

3日

送达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15日

15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6096615         受理地点: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三楼法规科          投诉机构:纪检室        投诉电话:0375-6096611

105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汝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办〔2014〕182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的通知(汝政办〔2014〕147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30日

30日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7日

7日

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