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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派驻中队:
为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依法查处行政相对人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规范城管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制定了《汝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9月26日
汝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精神,结合汝州市城市管理局(汝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城市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依法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第三条 督查科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具体办理本科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并明确受理投诉举报事项的具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事项受理范围: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法规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汝州市城市管理局(汝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督查科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受理投诉举报后,督查科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机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第九条 受理对机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投诉举报的,督查科可以转交有管辖权的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必要时经主要领导同意,也可以直接办理。
督查科直接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需要被投诉举报的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协助调查的,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办理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或汝州市司法局转交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于办结之日起10日内,将调查办理结果报交办的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或汝州市司法局。
第十条 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调查终结后,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及其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十四条 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子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通过网络、公示栏等公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途径,保障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畅通。(投诉举报电话:12319)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汝州市城市管理局(汝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