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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实业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案
案 号:汝城管罚决字[2021]第***号
发 布 机 关:汝州市城市管理局
发 布 时 间:
当 事 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该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
一、案件事实
2021年2月3日,汝州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三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汝州市**大道与***路交叉口东南角的汝州*****项目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地施工现场存在未按照规定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的扬尘污染问题。经初步询问获悉,该公司因近期施工工程量较大,为追赶施工进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扬尘,认为该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并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2021年2月4日,汝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由汝州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三大队行政执法人员董某某、鲁某某办理该案(执法证编号:16041099041、16041099078),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等,对该公司所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询问了该项目现场负责人,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回避、配合调查等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现场违法照片。提取了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复印件。2月5日,行政执法人员形成了案件处理意见书,列明了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以及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2月5日,汝州市城市管理局法规科对该案进行了审核,同意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意见,并经负责人批准同意。2月5日,汝州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三大队向该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直接送达了《汝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汝城管罚先告字[2021]第***号和《汝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汝城管罚听告字[2021]第***号,告知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王某某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签订了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证明和放弃听证权利到证明。实际上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2021年2月5日,汝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人对案件进行了审定,形成意见,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法律适用准确,处理意见适当,作出了《汝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汝城管罚决字[2021]第***号)。当天,行政执法人员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将《汝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汝城管罚决字[2021]第***号)送达给王某某,由其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三、决定结果
2021年2月5日,汝州市城市管理局对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元整(¥:10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汝州市支行(账号:16223101040001825),到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该案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议件。
该证据证明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具有行政处罚主体的法定资格,委托代理人身份适格,委托权限为全权代理。
证据二:对****项目现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
该证据证明该项目负责人依法陈述其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和视频。
该证据证明*****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的情况。
证据四: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整改回复及现场整改照片。
该证据证明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已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五:汝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该证据证明该案承办人董某某、鲁某某系汝州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三大队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行政执法主体适格。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在*****项目施工现场未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应认定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在****项目施工现场存在裸露黄土未覆盖的扬尘污染的行为在案发后已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属一般违法行为,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元整(¥:101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五、告知权利
1.汝州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三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询问王某某的过程中,告知了王某某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汝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汝城管罚先告字[2021]第***号和《汝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汝城管罚听告字[2021]第***号,告知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汝州市城市管理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告知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汝州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三大队在《汝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汝城管罚决字[2021]第***号)上载明: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典型意义
治理扬尘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蓝天白云是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文明最质朴的理解,天空没有蓝天白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生态文明的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中国梦就无从谈起,必须通过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这个突破口,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对建筑工地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查处是解决民生环境问题的必然要求。不损害群众健康的、优美宜居的环境质量是各级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基本服务。扎实推进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大幅减少重污染天气,逐步改善空气质量,让人们看到希望,才能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