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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运输散装物料
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案
案 号:汝城管罚决字[2023]第***号
发 布 机 关:汝州市城市管理局
发 布 时 间:
当 事 人:王某某
一、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日,汝州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三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汝州市**大道与***路交叉口时,发现有水泥砂浆遗撒,污染路面。2023年7月3日,汝州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汝州市交警大队的协助下,调取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确定违法车辆为车牌鲁H*****的商砼车。经调查,此违法车辆所属公司为汝州市**实业有限公司,车辆所有人为王某某。经初步询问获悉,当事人在运输水泥砂浆过程中,砂浆装载过多,在车辆启动时,因惯性车内的水泥砂浆遗撒至路面,造成了路面的污染。王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2023年7月3日,汝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由汝州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三大队行政执法人员董某某、裴某某办理该案(执法证编号:16041099041、16041099071),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等,对该车辆所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向王某某送达了《立案通知书》、《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询问了王某某,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7月5日,行政执法人员形成了案件处理意见书,列明了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以及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7月6日,汝州市城市管理局法规科对该案进行了审核,同意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意见,并经负责人批准同意。7月6日,汝州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三大队向王某某直接送达了《汝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汝城管罚先告字[2023]第***号,告知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王某某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签订了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证明。
2023年7月7日,汝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人对案件进行了审定,形成意见,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法律适用准确,处理意见适当,作出了《汝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汝城管罚决字[2023]第***号)。当天,行政执法人员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将《汝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汝城管罚决字[2023]第***号)送达给王某某,由其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决定结果
2023年7月7日,汝州市城市管理局对王某某运输散装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貳仟元整(¥: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汝州市支行(账号:41040301019000430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该案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该证据证明王某某具有行政处罚主体的法定资格。
证据二:对王某某的询问笔录。
该证据证明王某某运输散装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违法行为。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和视频、交警大队调取的违法现场的监控视频及情况说明。
该证据证明王某某运输散装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情况。
证据四:王某某整改回复及现场整改照片。
该证据证明王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已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五:汝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该证据证明该案承办人董某某、裴某某系汝州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三大队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行政执法主体适格。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王某某在汝州市**大道与***路交叉口运输散装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王某某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应认定王某某在汝州市**大道与***路交叉口运输散装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貳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五、告知权利
1.汝州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三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询问王某某的过程中,告知了王某某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汝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汝城管罚先告字[2023]第***号,告知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汝州市城市管理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3.汝州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三大队在《汝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汝城管罚决字[2023]第***号)上载明: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典型意义
此次执法的证据收集依托交警部门的协助,通过路口监控确定违法车辆,治理商砼车道路遗撒行为。今后,汝州市城市管理局将加大与交警、交通等部门的协作力度,实行信息共享、联合整治,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强化科技手段支撑,借助相关职能部门的共享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渣土运输实施监管及非现场执法取证,精准管控各类扬尘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