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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城市管理局
杨某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摆摊设点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行政执法案件
案例来源:汝州市城市管理局
是否原创:是
关键词:摆摊设点 免予处罚
二、案例正文
1.[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4日13时20分,汝州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汝州市望嵩路步行街口时,发现当事人杨某在汝州市望嵩路步行街口外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摆摊设点,影响周边市容市貌。
2.[执法过程]
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拍照取证。经现场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承认了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摆摊设点的违法事实。据调查,当事人为贴补家用,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摆摊设点,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缺少法律常识。鉴于其属于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同时考虑其家庭条件十分困难、缺少经济来源等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运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其立即改正错误。本着服务为民的原则,汝州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随即将其摊位安置到临近的便民服务点。
3.[法律分析]
该行为违反了《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此次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经营面积6平米、对周边市容市貌影响不大。且当事人属于初次在城市街道两侧摆摊设点,能够在接受问询时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调查;对当事人宣讲违法后果的严重性和法律法规依据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立即改正,经本案执法人员研究和法制部门审核,认为此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符合《平顶山市城市管理领域“四项清单”》城管系统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十四条“对于个人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并未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形,决定对该起在城市街道两侧摆摊设点案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4.[典型意义]
在执法过程中,汝州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法律的框架内严格落实了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自我纠错,切实提高了执法容忍度、规范度和发展宽松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事后,执法人员及时组织召开“流动商贩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现场会,通过以案说法和发放《汝州市城市管理局便民服务明白卡》,进一步扩大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引导本市居民知法、懂法、守法,对提升城市市容市貌,让城市城市更靓丽、生活更美好起到了良好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