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城市管理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发布机构:汝州市人民政府->汝州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5-04-29 浏览次数:

汝州市城市管理局

xx车业进行店外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0日上午汝州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至丹阳东路xx车业门店时,发现其将售卖的6台悬挂xx车业字样标牌的商品车辆放置在门前进行店外经营。店主陈某称放在店门口的话,来往行人更容易看到购买。

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检查笔录与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将商品车辆转运至店内。3月21日上午,执法再次巡查时发现仍未整改完毕,了解得知店主此次购进车辆太多无法及时整改。执法人员考虑实际情况多给店主一日整改时间,再次复查时已整改完毕。

二、处理结果

依据《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饭店等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作业、展示等活动的规定,根据《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经过对此案情的分析和研判,我局执法监察大队依据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平顶山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事项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责令限期改正后,因客观原因逾期1日内整改完毕的;3.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对此次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车辆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免予处罚”。

三、案情解析

(一)案情分析

1.关于文书的下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发现朵朵车业门店违法事实后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场送达当事人。

2.关于免予罚款的处罚。本次执法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向门店下达的法律文书中法律条款:《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所属违法行为已经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但结合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中,由于存在实际情况,店主无法及时将新购进的大量商品车挪至屋内,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决定给店主多些时间整改完毕,做出了免予罚款的决定。

(二)法律适用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平顶山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事项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中关于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三)示范点

该案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是店主将车辆放置到人行道路妨碍通行的现象,应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店主未经审批将车辆放置公共道路,已属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情形,应按此条例处罚。

二是店主将商品车辆放置门外的行为属于超出门、窗、外墙将车辆展示经营的行为,应按照《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理由是占道的车辆属于商品车辆,属于商户将商品超出门、窗、外墙进行经营展示的行为,应按照店外经营处理。

因此,我局执法队员采取第二种处理方式,当事人属于将商品超出店门进行作业展示的行为,占道现象属于产生的影响。不应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应依据《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范经营行为。

此次执法案例考虑到商户进购车辆多,无法及时转运至店内,属于无心之失,如果一概予以行政处罚,不仅过罚失当,甚至严重影响经营者发展,故在本案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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