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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汝州市候饭线********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汝城管当罚决字〔2025〕第031001号 |
行政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 董 浩 16041099041 裴向可 16041099071 |
违法事实 |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场处罚决定书壹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3.违法现场照片及拍摄说明壹份; 4.马**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壹份;5.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壹份; |
处罚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适用裁量基准 |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
处罚内容 | 1.限期改正。2.罚款2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3月5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汝州市城市管理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