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汝)文综罚字〔2023〕LY001 号

发布机构:汝州市人民政府->汝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 2024-02-23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文综罚字〔2023〕LY001 号

 

 事 人:宋某

身份证号:4104821980081567XX

    址:汝州市纸坊镇陶村

7月5日上午7时,宋某驾驶车牌号为豫DQXXXX的中巴车,组织招徕14名游客前往宝泉景区开展一日游活动,被旅游监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福地国际花园小区门口现场查处,因其无法提供合法手续,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其遣散了出行人员。

经局领导研究决定,2023 年 7 月 5 日,批准立案。

2023年7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樊某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3年7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宋某所驾驶的车牌号为豫DQXXXX的中巴车包车人樊某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经调查,樊某否认有包车行为,宋某包车使用的樊某身份信息为盗用。

2023年7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宋某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3年7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宋某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经调查,宋某承认在不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抖音形式组织招徕14名游客于2023年7月5日前往宝泉景区开展一日游活动。

2023年7月6日,经与宝泉景区平顶山地区票务总代电话联系后获知,宋某已向其订购了2023年7月5日赴宝泉一日游门票。

2023年7月12日,宝泉景区平顶山地区票务总代以邮寄的形式向我单位提供了宋某办理2023年7月5日赴宝泉一日游的票务信息、人员名单、转账记录复印件。

综上,2023年7月5日上午7时,宋某在不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招徕游客出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属于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宋某通过抖音发布2023年7月5日赴宝泉一日游活动截图复印件,共2页。(证明宋某发布出行活动组织、招徕游客行为和案件来源)

证据二、宋某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共1页。(证明宋某组织2023年7月5日赴宝泉一日游活动)

证据三、由宋某本人提供的7月5日出行人员名单,共1页。(证明此次活动出行人员信息)

证据四、由宋某本人提供的7月5日赴宝泉一日游车辆包车协议相关资料复印件,共10页。(证明租用车辆信息)

证据五、樊某调查询问笔录,共2页。(证明宋某系实际包车人)

证据六、宋某调查询问笔录,共3页。(证明宋某承认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证据七、2023年7月12日,宝泉景区平顶山地区票务总代提供的宋某办理2023年7月5日赴宝泉一日游的票务信息、人员名单、转账记录复印件,共3页。(证明宋某已转账购买14名出行人员票务)

宋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属于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第41号,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宋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适用上述自由裁量情形,应该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8月3日,本机关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汝)文综罚告字〔2023〕LY00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8月9日,你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本机关视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万1千元人民币的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或者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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