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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zsjytyj-00000-2024-00003
  • 发布日期
  • 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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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规范

发布机构:汝州市人民政府->汝州市教育体育局 发布时间: 2024-03-18 浏览次数: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4号)以及《河南省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教发规〔2020406号)有关规定,科学有效地组织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切实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实现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全市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统计原则。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的思想,增强统计法制意识,依法规范统计行为。以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开展统计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数据。

(二)坚持真实性原则。高度重视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法律效力,充分发挥其在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确保各学校、科室使用、公布、上报数据的真实性。

(三)坚持服务性原则。把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预警作用和服务功能,促进全市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三、任务工作

(一)建章立制

1.加强对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学校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计组织体系,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依法完成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各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学校的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专兼职统计人员是本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学校统计工作

2.完善统计工作承诺书制度

为有效推动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开展,切实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各学校每年须签订《汝州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承诺书》,并严格按照承诺书要求开展教育事业统计工作。

3.建立业务数据归口负责制

教育事业统计调查表实行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报表上报前应交由归口业务科室(部门)进行把关审核,审核工作实行业务科室(部门)负责制。各级各类学校班级、在校生情况由教务部门审核,教职工情况由人事部门审核,办学条件由后勤部门审核。

(二)保障性建设

1.加强教育事业基层统计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具备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统计能力、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育事业统计人员队伍,不断提高统计队伍整体水平。各学校要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或岗位,配备统计人员,明确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采取老带新至少一年的模式培养新人,确保教会新人统计分解、收集原始数据、修正统计误差等,切实落实好年报任务,保证全市统计数据相对稳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教育统计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教育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确保对教育事业统计专项经费的投入

各学校要将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按时拨付到位,配备适应教育统计工作需要的软硬件设备,保障本学校教育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3.积极开展教育事业统计培训工作

学校须认真组织好辖区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培训工作做好当年新修订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制度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河南省教育事业统计分析工具等培训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及业务工作指导充分利用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在线培训平台,力争统计培训工作做到学校统计人员全覆盖,切实提升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夯实统计基础。

(三)规范化建设

1.代码梳理

坚持学校(机构)先确认后入库制度,各中心校及时梳理本辖区代码变动情况,做到不漏一校不多一校。未经教育部门审核批准的学校不得入库,未入代码库的学校不得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范围。凡涉及学校新增、撤并、改制、合并等情况,须出具县级正式批文,并认真填写《学校(机构)申报确认表》,经单位负责人市教体局业务科室负责同志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在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操作。

2.数据采集

各级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人员应认真研究各类统计报表及指标解释,数据采集要取之有据,确保源头数据质量,不得擅自修改基层或本单位统计数据。各单位务必在每年9月25日前完成基础数据准备工作,认真填写《学生花名册》、《教职工花名册》、《校舍基本情况台账》、《固定资产台账》和《图书台账》等基础台账并做好存档,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为保证数据准确性,避免重要指标数据出现重大偏差,学校统计数据要与上学年度相应数据进行对比,增减超过上学年数据20%以上的,必须及时进行核查,并写出书面说明。对把握不准、情况不明的统计数据,统计人员要及时请示单位领导,经批准后方可上报。

教育事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教育事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3.数据上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学校要将教育事业统计调查表及时上报到市教体局进行统计汇总。各学校上报的统计数据必须与纸质报表数据一致,纸质报表应由单位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数据公布及使用

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作为教育法定数据,是政府部门制定政策和财政部门拨款的重要依据,在使用统计数据时要正确理解指标含义,注意指标口径。提供和公布反映本地本校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数据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重要数据须经局党批准。各科室(部门)上报、公布、使用数据时,凡涉及到统计报表中指标,应与年报数据为准,须注明指标含义、统计时点、口径以及数据来源。

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依规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5.统计资料归档

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人员在完成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任务后,应及时做好教育事业统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妥善保管。学校教育事业统计调查表作为法定的统计报表,应按“永久卷”进行保存。学校调查表由学校、中心校归档管理,市直学校调查表由学校、市教体局归档管理统计台账由各学校归档管理,至少保存 5 年。

6.质量核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教育统计工作,提高教育统计的数据质量,按照省教育厅关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的要求,市教体局将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反映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指标和重点数据每年定期开展常规性数据质量核查。

四、责任追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有违纪行为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向有关责任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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