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rzswglj-00000-2025-00001
  • 发布日期
  • 2025-09-29
  • 主题分类
  • 行政权力清单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汝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汝州市人民政府->汝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 2025-09-29 浏览次数:

 

                                                                                       汝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检查事项名称依据备注
1对歌舞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2对游艺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3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4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演出举办单位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5对营业性演出活动涉及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行政
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6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经纪机构的行政检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
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
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
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
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
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
行实地抽样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
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
门的监督管理。

7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
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
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
门的监督管理。

8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行政检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9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行政检查《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10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行政检查《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
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11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的行政检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12对艺术品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13对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14对旅行社、旅行社分社 、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旅行社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
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
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
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
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监督
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
员进行。
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拒绝检
查。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
游行政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
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
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
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
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
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
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边境旅游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边境旅游
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外交、公安、海关、移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边境旅
游有关工作。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行业指导、综合协调、监督管
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
有关部门依法对旅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对涉嫌
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
部门应当依法对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旅
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管,会同民族宗教、公安、交通运输、
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建立旅
游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15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行政检查《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职责依法负责全国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指导、协调、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行业指导、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旅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对涉嫌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管,会同民族宗教、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建立旅游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16对导游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旅行社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等级考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妥善处理导游等级考核相关投诉和举报。
《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行业指导、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旅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对涉嫌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管,会同民族宗教、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建立旅游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17对领队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18对景区的行政检查《河南省旅游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行业指导、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旅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对涉嫌
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管,会同民族宗教、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建立旅游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19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六条第一款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的通知》(豫办〔2021〕28号)第二十四款: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化艺术培训机构管理。

20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25)》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21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21)》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22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
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21)》
第十六条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并汇总报送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23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
第三条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
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24 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机构和业务的行
政检查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2)》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8)》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5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
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2021)》第二条第三款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单位、个人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开展电子查验,防范、发现和打击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2021)》第二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21)》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21)》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依法监督检查。

26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行
政检查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21)》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27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28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29对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30对文物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31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行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行为;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行为;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行为;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行为;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行为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32对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 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33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行政检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令第2号) 第十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34对印刷企业的行政检查《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35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检查《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6对电影院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八条第一款: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