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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职工门诊统筹
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按次设定,24小时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诊的只记一次起付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标准分别为:
(一)乡镇卫生院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
(二)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40元/次,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55%,退休人员65%。
(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50元/次,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60%。
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自付,一个参保年度内,在职职工门诊统筹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人,退休人员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人。患者住院期间不享受本政策。
二、城乡居民门诊统筹
参保居民门诊统筹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每次50元,一天(自然日)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诊的负担一次起付标准,乡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支付比例为60%。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患者住院期间不享受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