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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zsslj-00000-2024-00004
  • 发布日期
  • 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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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发布机构:汝州市人民政府->汝州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24-01-11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汝州市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汝州市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汝州市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根据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市水利局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并提出在我市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

(二)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并确定我市水利事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

(三)水利体制、机制等制度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

(五)作出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决定;

(六)其它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决策事项。有关科室在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内提出需要决策的问题,拟定报告建议,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办公室提请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上局长办公会。

(二)拟定决策事项和方案。经局长办公会批准(不需要上会的由分管领导同意)后,重大决策事项立项。相关业务科室牵头成立水利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的确定按相关规定执行。在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充分调研论证、进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拟定决策事项和方案。

(三)会前准备。牵头科室准备上会材料,包括方案和科学论证材料,联系相关专家审阅资料、参加会议等。会议通知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应到会人员。

(四)会议召集。会议由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主持,对议题进行充分集体讨论。

(五)作出决策。专家组现场推荐专家组长,在充分听取与会每名专家意见陈述后,作出表决,并在会后形成书面专家审查意见,根据专家意见作出决策。暂时不能作出决策的,会后应当及时对影响作出决策的问题,进行调查、论证和沟通,避免久拖不决。

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由分管领导向局领导班子提出复议请求,局领导班子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进行。未经正式复议,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决策。

(六)法律审查。除特殊情况作出的重大决策外,其他重大决策须进行法律审查,在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后,由局主要领导签批执行。

(七)形成纪要。局办公室负责形成“重大行政决策会议纪要”,每次会议均要有明确记载,应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由办公室按照我局政务公开制度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局有关领导和科室要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决策的实施过程和成效进行跟踪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对决策作必要的修正和完善,必要时可作出新的跟踪决策。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局纪检监察负责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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