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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市依法整治规范市区三(四)轮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对市区规定区域内通行的三(四)轮车进行整治规范的通告》。
整治规范范围包括:通告所称“三(四)轮车”包括电动三(四)轮车、机动三(四)轮车、其他助力车等。“非法营运三(四)轮车”是指不具有公安、交通部门颁发的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营运证的各种用于营运的三(四)轮车;市区整治规范区域为:焦枝铁路以东、龙山大道以西、滨河路以北、梦想大道以南的区域范围内。
市区整治规范的重点:自2024年4月12日零时起,在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非法营运的三(四)轮车;存在行驶安全隐患、影响市容市貌的家用、货运三(四)轮车;非法销售、非法改装三(四)轮车的行为;乱停乱放、随意调头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三(四)轮车;其他需要依法整治规范三(四)轮车违法违规行为的。
凡在市区驾驶拼装、改装、报废三(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可并处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公安、交通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三(四)轮车非法营运的,固定证据后交由交通部门查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对从事非法营运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三(四)轮车,依法从严处罚;由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对私自改装安装车篷,存在遮挡驾驶员视线等行驶安全隐患和车身存在牛皮癣广告的三(四)轮车,一律予以整改、拆除车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三(四)轮车,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拼装、改装机动三轮车以及为非机动三(四)轮车加装机械动力装置。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予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非法产品价值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乱停乱放、占道经营的三(四)轮车,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同时,对各街道对本辖区内非法改装、遮挡驾驶员视线、后视镜不能正常使用等有行驶安全隐患的车辆予以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