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围绕物业服务质量、业主拖欠物业费等问题形成的纠纷不断,特别是空置房收取物业费,业主虽未实际享受物业服务,但仍需全额缴纳物业费,同时群众不断反映有小区物业私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取得收益,虚报乱支公共维修基金,无偿占用物业用房,给业主造成一定经济和精神损失,矛盾逐渐凸显,亟待合理解决。
物业服务费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建筑物维护保养、公用设施设备维护、保洁、安保、绿化养护等,即使房屋空置仍享受了部分物业服务,但是,任何收费应执行质价相符原则,对空置房全额收取物业费并不合理。空置房与常住户的物业服务工作量明显有区别,常住户会产生不少生活垃圾,享受住家财物、人身安全、交通工具管理等保障服务,而空置户需要的服务明显减少,因此物业打折是情理之中。当下,多个城市推出空置房物业费优惠政策,也是务实之举,符合大众期待。目前,已有青海、陕西,青岛、石家庄、烟台、宁波、镇江、无锡、扬州、长沙等省市相继出台空置房物业费打折收取的管理办法,有效减轻业主经济负担,缓解了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也对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虽然,民法典第944条对物业费做了具体规定,但该条只是规定业主根据“约定”缴纳物业费,但根据民法典总则有关规定,业主与物业签订的合同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在确立物业服务民事行为时,应遵循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自愿、公平原则而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考虑到因未实际入住,户内部分(专有部分)由业主一般除行使所有权外而未行使其专有部分其他权利,小区内户外部分(共有部分)由物业企业进行维护,未入住或未使用的业主,只是间接享用了共有部分维护的成果,但并未给小区服务、垃圾处理产生不利影响,也未实际享受到电梯运行等服务,要求该部分业主交纳全额的物业费,确有不合理之处。
小区物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取得收益,例如利用公共部分设立快递站、充电桩、社区饮水、广告、商超等营业收取相关费用以及无偿使用物业办公用房等,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但物业取得这部分收益后没有公布这部分费用如何使用,甚至私自收入囊中;另外物业管理条例只是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配置,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实际上无偿配置指的是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小区时应当无偿为小区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未规定由物业公司无偿使用,实际上这部分费用已经转嫁购房业主身上,同时,物业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公司,未经业主或业委会同意无偿使用办公用房后,又随意向业主收各种费用,造成业主极大不满。还有业主反应有物业虚报乱支维修基金,致使部分维修基金最终流入物业公司口袋。
规范物业收费尤其是空置房物业费和治理物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行为,首先有利于减轻购房人的经济负担。在一些小区,“花钱买服务”的业主付出高价物业费,却难以获得等值的物业服务,抱怨越来越多,影响到物业费缴纳的积极性,尤其是空置房业主,又反过来影响物业不愿调动服务的积极性,双方就此陷入难以破解的死循环。对空置房物业费打折或免收,就是必要的破解之道,从宏观层面说,空置房物业费打折或免收和治理物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有利于住房销售和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可以降低购房者的房屋持有成本,也间接降低了购房成本,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购房意愿。
根据群众反映和部分代表意见建议,为切实解决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能始终以人为本,主动担当作为,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随着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应当建立物业费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场供需关系、物业服务成本等因素,定期对物业费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规范物业费收费行为。
二是考虑空置房业主未实际享受部分物业服务的特殊情况,建议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推动合同约定细化,在购房或物业签约时,明确空置房认定标准、缴费比例及附加服务,减少后续纠纷;合同未约定的,主管部门可通过协调物业与业主协商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对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是鼓励物业创新服务,针对空置房推出定期保洁、通风、代维护等定制服务,让业主感受到“付费有对价”;鼓励物业公司主动修订格式物业合同,明确约定空置房物业费收取优惠办法,降低运营成本,为业主提供更具性价比的服务。
四是建立健全审计检查和惩处制度,治理和规范各小区物业利用业主建筑物公共部分营业收益行为,及时公布收益,不定期审计公共收益及支取公共维修基金并公布审计结果,对侵占业主公共收益行为进行惩处,探索建立物业有偿使用业主共有的办公用房制度,并督促物业将这部分收益取之业主而用之于业主。
五是完善社区协商机制,由居委会或业委会牵头,建立物业与业主的常态化沟通平台,减少诉讼行为,避免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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