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审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废止,我市注册成立大量的法律服务咨询公司(据称有几十家),这些法律服务咨询公司游离在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之外,以律师名义非法招揽业务,利用低价引流、虚假承诺、超出规定范围招揽法律业务。有的公司甚至盗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号,更有甚者有自制证件、自创网站、自开函件代理案件等行为。因其从业人员并不受《律师法》的约束,故其所称的“简单好处理”“7—14天结案”“拿不到退款,委托费用全额退还”,等承诺,其实没有兑现,也没有到位管理。造成有不明真相群众受骗,投诉频发,律师事务所名誉受损,给法治政府建设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因此,借鉴外地经验有必要对法律服务咨询公司进行治理,维护法律服市场秩序,保障法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存在问题
(一)法律服务咨询公司设立注册门槛低,违法成本低,管理难度大。2004年,司法部作出《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之后,对于设立法律服务咨询公司没有了“事前审批”,设立按照一般注册公司的要求和流程,导致设立门槛低,从业人员鱼目混珠,良莠不齐。他们以律师名义执业违法成本低,即使有个别法律咨询公司或从业人员受到惩处,因其设立简单,取缔后仍可以重新登记,或根本不办理登记而以公民身份违法代理案件,管理难度大。
(二)法律服务咨询公司运营中,缺乏“事中事后”有力监管。《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废止之前,对于法律服务咨询公司的监管,属于司法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监管。在废止之后,由于没有出台新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根据谁审批谁监管,现在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管。但由于工商管理部门受专业性业务的限制,几乎没有实质性监管。
(三)服务咨询公司招揽业务时,虚假承诺、“包赢官司”,造成新的矛盾纠纷,投诉逐年增多。律师事务所成立有维护社会公平的政治属性。法律咨询公司则将挣钱作为唯一目的。因此,在招揽业务时,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就进行虚假承诺,“包打天下一条龙”,造成当事人误解和相信,而一旦经诉讼不能达到目的,就造成新的矛盾和信访投诉。
(四)虚假“包装”混淆与律师事务所的区别,冒充律师招揽业务,造成法律市场混乱。一些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为了招揽业务,也打着“法律事务所”的名字,与律师事务所名字进行混淆,掩饰其营业执照的业务范围,让当事人分辨不清,误以为是正规律师事务所。招揽非经营范围业务,进行违法经营。
(五)非法招揽业务扰乱法律市场,充当诉讼“掮客”、败坏司法环境。在实践中,大部分法律服务咨询公司的人员,通过在交通事故受理点、医院、法院等处,大量分发广告卡片,蓄意唆使当事人缠诉滥诉,招揽业务。导致正常律所业务受到冲击,产生不正当竞争,出现市场乱象。另一方面,由于没有资格出庭参与诉讼,在招揽业务之后,往往将案件低价转让给执业律师,转委托过程中因对诉讼准备不充分,损害当事人利益,败坏司法执序。
二、意见建议
(一)积极调研上报,争取政策。建议司法局及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调研上报我市法律服务市场存在无序竞争、监管不力等的相关问题,让上级部门对此乱象引起重视,从而制定相应措施解决问题。从现有情况看,当时审批设立法律咨询公司只考虑了有利于激发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活力的因素,而没有考虑考虑到提供法律服务需要更强的法律专业因素。造成法律咨询服务市场准入不需要任何资质审批、无特殊限制,司法行政部门也未
能参与准入审查,致使法律咨询服务行业变相处于完全开放状态,也给行业管理带来监管盲区。通过汇报是上级部门一起重视,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二)加强监管力度,清除整顿违规公司。在现行法律中,上位法没有具体规定对法律服务咨询公司的监管问题。但根据“谁审批,谁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法律咨询公司进行常态化的监管,重点监管虚假宣传、超出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司法管理部门,可对执业律师违规设立法律咨询公司,或者与法律咨询公司串通,为法律咨询公司合作办案的行为进行监管;公安机关重点打击法律咨询公司人员冒充律师名义招揽业务,欺骗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做好教育工作,扩大信息公开、宣传力度,增强当事人的识别能力。一些法律咨询公司之所以大行其道,用并不高明的话术蒙蔽公众,与人们看不清其性质本所,不懂得如何维权有关。按照属地管理,由司法管理部门,将在册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和执业律师信息进行全面公开,建立“诚信档案”,方便群众即及时查询,使广大群众切实分清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公司的区别,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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