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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zsrsj-00000-2025-00003
  • 发布日期
  • 2025-12-04
  • 主题分类
  • 稳岗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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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相关政策文件】《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汝州市人民政府->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5-12-04 浏览次数:

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 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  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社〔2023〕1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 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 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就业补助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补助、本级财政预算 安排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就业创业 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就业补助资金分配适度 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 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调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

分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 优化资金支出方向,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 化资金管理,并结合就业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对政策进行动态

第四条  部门的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批复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 的资金年度预决算,筹措资金,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  补助资金;按规定拨付各项补贴补助资金;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 制,组织开展各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配合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编制资金年度预决算草案; 参与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配合财 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受理、审核各项补贴补助申请,公示、确 认审核结果;管理保存各项补贴补助申报、审核、发放等材料; 负责具体实施制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年度绩效评价  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 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大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

补贴、就业见习补贴、 一次性求职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 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及其他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 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及其他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 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防止返 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 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 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六类人员),以及符 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 一)六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六类人员可参加 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  学生,在校期间可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  (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完成培训学时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 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相应技能等 级确定为初级工1200元/人、中级工1600元/人、高级工2000 元/人、技师4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仅取得就业技 能培训合格证的,每人补贴700元;初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给予800元/人补贴,参加3年一次 复审培训并换发新证的,给予200元/人补贴;对参加培训不低 于40个学时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800元/人补贴。 对列入年度 A B 类或急需紧缺、重点支持类的职业(工种),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再分别上浮20%、10%。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按培训项目确 定为产生你的企业想法 (GYB)    培训200元/人,创办你的企业 (SYB)  培训1000元/人,改善你的企业 (IYB)  培训1500元/ 人,创业实训300元/人,网络(电商)创业培训1500元/人 (含网络教学平台服务费)。

(二)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 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 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给予一定标 准的生活费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为每学期每人1500 元,生活费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培训时间为1个学期至2 个学期。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 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 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 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 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 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

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新录用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就业技 能培训相应补贴标准的80%确定。

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 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培养期限中级工通常为1年,高级 工通常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实际 支出低于5000元的,据实申请补贴。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列入学 徒培训计划的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 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对部分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不 予补贴,并收回预支的补贴资金。

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技师4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 执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按照2000元/人执行。

(四)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财政部门可按规定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  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按规定对国家及我省重大改革中的失  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 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就业  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相应补贴标准确定。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每 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为培训对象建立职业 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培训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 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第七条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 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 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 价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标准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0元、 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初级工证书200元、中级工240元、高 级工280元、技师350元、高级技师380元执行。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 职业(工 种)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对吸纳就业见习 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 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 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其中对留用见习人员数量占总见习人员数量比例达到 50%及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10%(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见习当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 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九条  一次性求职补贴。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 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 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 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包括一次性开业补贴和一次性项

目补助。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 民工、退役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 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对省级、市级大众 创业扶持项目,给予 一次性项目补助。对评选为省级扶持项目 的,省按规定给予10万元或15万元项目补助;对评选为市级扶  持项目的,项目补助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  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  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  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  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 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为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以下简称 政府购岗)省级计划招聘的在岗存续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 位,按其为政府购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 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 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 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岗位补贴。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 点是其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 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现行有关文件 执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 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 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 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 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 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 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对用人单位安置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期满退岗后再次认定为就

业困难人员并转为该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享受招用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重新计算。

(二)对“政府购岗”省级计划在岗存续人员给予基层岗位 补贴。基层岗位补贴包括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基本工资标准按 照专科、本科、研究生毕业生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2200元、 2300元、2400元(均含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执行,并随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工龄工资标准为高校毕业生在基层 岗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工作时间,每人每月增  加100元。对“三支一扶”省级计划人员给予工作生活补贴及一 次性安家费。在岗服务的“三支一扶”省级计划人员工作生活补 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4万元,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三 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补贴标准为3000元。

第十三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支出项目包括:

(一)职业介绍补贴。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经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批准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可 按经其免费为六类人员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人数,向 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 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300元/人。职业 中介机构之间相互介绍不得申请该补贴。

(二)就业服务信息采集补助。主要包括城镇新就业人员实 名登记信息采集补助、重点企业用工信息采集补助、农村劳动力

信息采集补助、农民工外出务工就业监测(大数据)费用及信息 采集补助等。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采集费用补助,标准 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对通过重点企业用工 监测信息系统和重点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调度系统上报用工信息 的企业,按照每企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信息采集人员信息采集 补助。农民工外出务工就业监测(大数据)费用及信息采集补 助、农村劳动力信息采集补助标准按现行有关文件执行。

(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费用。 重点用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市场、零工市场信息网络 系统建设及维护。

(四)国家、省级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就业见习基地、高 质量充分就业社区补助。

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对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省给 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年认定一批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省给 予50万元 一次性奖补。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补助标 准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研究确定,不超过30

就业见习基地奖补。对认定为国家级见习基地的,省给予 20万元 一次性奖补;每两年从各地推荐的就业见习基地中认定 一批省级见习基地,省给予10万元 一次性奖补。对认定为市级 见习基地的,补助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研究 确定,不超过5万元。

高质量充分就业社区补助。每年认定一批省级高质量充分就 业星级社区,实行动态管理,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三年。认定第 一年省给予3万元创建费用补助,第二年、第三年实行年度复 核,每年复核达标的,省均给予1万元复核达标费用补助。对认 定为市级高质量充分就业社区的,补助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财政部门研究确定,不超过3万元。

(五)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孵化服务补贴。对国家、省级、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每年根据工作量、专业  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孵化服务补贴。

(六)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对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含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零工市场)开展的就业创业服务活动, 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 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含政府设立的家门 口就业服务站、零工服务站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补助办 法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 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

第十四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 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各地可结合区域经济发 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企

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单位,建 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 技能人才评价、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各地应当发挥高技能领军人 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 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 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 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第十五条  其他支出是指在确保国家确定的各项就业补贴政 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经省政府批准,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 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直接相关、现有补贴政策无法覆盖的就 业创业扶持政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符合转移支付相关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合理确定并 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补贴占比,强化动态管理,对于不符合公益 性岗位安置规定和超出公益性岗位政策安置期限的,应及时办理 退出公益性岗位,不得继续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岗位补贴和社 会保险补贴,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其他支出比例。

第十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 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六)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

(七)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配中央及省 级就业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

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专项因素、奖 补因素和扣减因素。基础因素设置城镇新增就业、常住人口、财 政困难程度等指标,重点考虑就业工作任务量和财力情况;专项 因素设置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大师工作室、困难高校毕 业生、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省级招募计划、乡村振兴帮扶等 指标;奖补因素设置地方政府就业补助资金安排等指标,重点考  虑地方投入力度;扣减因素设置年末就业补助资金结余等指标,

重点考虑地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每年分配资金选择 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根据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 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评选的促进就业工作激 励地区,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支持。

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确定支持对象。

第十九条  在因素法分配中央和省级就业补助资金时,省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就业 相关的基础数据、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负责 收集汇总资金结转结余、预算执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业务相 关数据。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向上级单位报送 分配资金相关基础数据时,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加强审核把 关。各单位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条  各地可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 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应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 能人才重点领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地申 报的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进行评审,其中,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 养项目应按要求将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 案,根据备案结果给予分类分档补助。

第二十一条  省及省辖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 收到上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后30 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财 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 将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分配情况抄送财政部河南监管局。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中央、省财政转移 支付预算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地方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 的转移支付资金。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 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对就业补 助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转移 支付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 达工作;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 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 公开力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 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 定,落实岗位设置权限分设和权限不相容要求,优化业务流程, 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坚持转变政府 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基础上,梳理并公开本地区就业补贴政策 清单,明确申请材料、申领流程、经办渠道、办理时限。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 人的申请,尽快完成材料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工作,并定期对账。 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 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范出现造假行为, 对补贴频率高、金额大、人数多、期限长的补贴对象加强核查抽 查,防范出现造假行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加强信息化建 设,依托全省集中的就业信息平台,将补贴申请、受理、审核、 拨付纳入系统管理,实现受理、审核、审批、拨付全程可追溯。

第二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直达市、县,严格按照国 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 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 时拨付到位,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 管理按照财政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执行进度缓慢市、县当年确实难以支出的就业补助资金 预算,可由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文申请收回,收回的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由 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调剂分配。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就业补 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主动开展自查、互 查、交叉检查或委托开展第三方检查,自觉接受纪检、审计等部 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财政 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并按要求向社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做好信息 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 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 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 及具体金额等。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 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 一次性求职补 贴应在发放前在校内公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 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既保障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又避免个人敏 感信息泄露。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就业 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 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

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对审计、纪检、督查、监管核查等发现的违规违纪使用就业 补助资金,或者绩效评估结果差、预算执行不到位、结余资金消 化慢的地区,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资金分配时,将 按比例予以扣减;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获得就业补助资 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解释

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 照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财政 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河南省财政 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 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豫财社〔2021〕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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