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所有:中国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维护:平顶山市电子政务外网运维中心
地址:汝州市丹阳中路268号 邮编:467599
网站标识码:4104820001
豫公网安备 41910302000101号
豫ICP备12009804号-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汝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应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条件,形成初步的经营业态。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应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
第六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由汝州市烟草专卖局综合考虑零售点存量、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以街道、乡镇和相对稳定的、独立的区域组合将辖区划分若干市场单元,并确定市场单元零售点的指导数。辖区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定实行“距离限制+总量限制”组合模式。
第七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对汝州市辖区的市场单元和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指导数进行动态调整,以公众媒体平台发布为准。根据辖区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盈利水平、诚信等级等因素,科学设定市场单元指导数量。零售点数量设置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按照“退一进一”原则,根据排队轮候顺序依法受理。本规定所称的零售点指导数是指各市场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的上限。
第八条 根据区域位置、消费结构、人口密度、环境差异等因素将汝州市辖区划分为城区区域、乡镇区域和其他区域三类布局区域。本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总体布局规定实行:“距离限制+总量管理”组合模式。
第九条 距离限制模式
在市场单元数量调控基础上,市场单元新设零售点应同时满足距离控制标准,城区区域(各城区街道管辖区域)、乡镇区域(乡镇所在地自然延伸商贸区域)两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不受距离限制及放宽情形的除外)。
第十条 总量限制模式
(一)除城区区域(各城区街道管辖区域)、乡镇区域(乡镇所在地自然延伸商贸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根据市场单元指导数量,按总量限制原则设置零售点。每个行政村不超过5个,原已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超过5个的维持现状,总量不再增加。
(二)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总量的1%,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
第三章 放宽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网格指导数和距离限制。但属于不予延续情形和不予设置情形除外。
(一)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企业生活区域或实行封闭管理的场所可按每500人设立1个零售点;封闭式厂矿区域等内部场所,可按每5000平方米设立1个零售点。
(三)达到3000人以上规模的高等院校(普通中专除外)内(同一校区)生活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0人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
(四)客房达到15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封闭式旅游景区、度假村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单侧,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办理。
(六)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以出租柜台(摊位)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楼层超过三层的,可按区域楼层划分,每间隔一个楼层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七)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导致的先店后校、先店后门等情况,以及合理布局标准修订等客观原因造成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零售点不符合相关要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持证人提出变更申请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八)经营位置分别在中心城区(双拥路以西、汝河以北、龙山大道以西、梦想大道以南)、乡镇所在地商业聚集区,实际经营面积分别在200平方米、3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有固定的卷烟销售区(包含整条展示区和单包展示区),每天的营业时间在12个小时以上,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烈士家属(父母、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父母、配偶、子女)等重点优抚对象,首次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本人实际经营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网格指导数限制,不受距离限制,属于不予延续情形和不予设置情形的除外。
(一)政府鼓励发展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以政府对外公布正式文件为准,不含外资)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间距限制。
(二)连续三年以内无涉烟违法记录,且未能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的,在许可证注销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原持证人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间距限制。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县级及县级以上发布文件为准)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间距限制。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网格指导数限制,在距离上予以放宽,属于不予延续情形和不予设置情形的除外。
(一)河南老兵驿站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门店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两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5米。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本人能自主经营的残疾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两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5米。(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本人不再经营的,该零售点不再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只经营雪茄烟(不经营卷烟)的零售点,不受间距和数量的限制。只经营雪茄烟(不经营卷烟)的零售点经营范围增加卷烟的,不再享受放宽情形照顾,应当适用合理布局规划规定的指导数量和间距条件,提前申请变更许可证经营范围。
第四章 不予延续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不予设置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三)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经消防等职能部门认定的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十)中小学校依法可通行的出入口10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幼儿园依法可通行的出入口5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可向学校、幼儿园内销售卷烟的窗口、栅栏等情形的;
(十一)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五)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十六)从事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等经营活动,以及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如青少年宫等);
(十七)政府、行业规定禁止或者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如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医疗机构等内部的;
(十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距离”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场所与参照零售点或中小学校、幼儿园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距离测量时,以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为标准,按照两个参照点最近一侧的门沿进行测量,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建筑物等设施或禁止性道路标线)。
新办申请在实地核查零售点最近间距时,不受自本规定起残疾人、烈属、“老兵驿站”连锁超市、政府鼓励发展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等已享受间距照顾的持证商户限制;周边存在两年内申请停业累计超过8个月的持证商户不作为测量参考。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不受限进出)。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校”含义: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见《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998年12月2日颁布)。
“专门学校”: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宾馆酒店客房数量以相关机构认定的客房数量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幼儿园”指具有幼儿园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内”、“以上”、“不低于”、“不得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业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蛋糕店、礼品回收店、自行车童车店、母婴用品店、汽车租赁店、农畜养殖店、渔具店、花卉店、报亭、文玩古董店、油库营业室、水产店、调味品经销店、粮油店、蔬菜店、水果店、化肥农药店、农机农具店、宠物店、种子经营店、化妆品店、美发店、美容店、药妆医械、医药机械药品店、奶茶店、熟食店、肉类店、面条加工店、成人用品店、五金建材店、仪器仪表店、建筑装潢店、灯具灯饰店、修理修配店、汽车美容店、汽车修理店、汽车清洗店、烧烤小吃店、日杂日化店、洗涤护理店、照相馆、打字复印店、废品回收点、农产品养殖及加工、学生文具用品店、体育用品店、床上用品店、家纺店、家电家具店、金银珠宝店、彩票店、图书店、音像制品店、通信器材店、花圈店、服装制售店、婚庆殡葬店、网吧、酒吧、影楼、浴室、电子游戏、台球厅、棋牌室、茶馆、按摩推拿、足疗养生、健身中心、金融证券、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收发快递为主的网点、旅行社、旅店、招待所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汝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汝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汝烟〔2024〕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