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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zsrmzf-00000-2025-00037
  • 发布日期
  • 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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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发布机构:汝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5-07-22 浏览次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汝政〔2012〕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202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1、职工个人2025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4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详见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

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省2024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 21549元(我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24年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6199元,即月均收入为7183元);缴存基数最低限额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1〕33号)规定执行。其中二类地区(汝州市)2000元。自由职业者缴存基数参照我市在职职工缴存基数执行最高为21549元。

2、单位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25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3、因缴存基数将作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家庭收入核定依据,单位应当如实为职工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擅自以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认真核对职工身份证号和姓名,如有误请及时更正,以确保职工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经审核确定,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二、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均不得高于12%,缴存单位可按5%至12%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上一年度降低的单位,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合计为16%。

三、申报方式

(一)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采用线下服务大厅或线上网厅申报方式办理。各缴存单位可登录汝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汝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基数调整电子版”,录入新缴存基数,确认无误后导入网厅系统同时上传佐证材料,核对调整人数及调整金额,提交后完成基数调整业务操作。

(二)确需现场办理基数调整的缴存单位,请如实填写《汝州市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表》及《线下基数调整模板》,于2025年7月31日前提交电子、纸质文档(线下基数调整模板电子版只需修改个人缴存基数栏,不能变动其他表格内容;纸质文档加盖公章)。

(三)自由职业者缴存人员基数调整时间截止至7月31日,逾期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原有的自由职业开户职工缴费基数低于最低缴费基数2000元的,且7月31日之前未申请基数调整的,中心将于2025年8月1日统一调整至最低缴费基数2000元,同时次月以新的缴存额320元进行缴费。

四、其他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应对本单位基础信息和缴存职工个人基本信息进行完善,处理历史挂账问题,不完善信息的将无法进行基数调整。

(二)为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各缴存单位应协助中心对本单位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长期封存账户进行清理,符合销户条件的及时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三)单位应当如实为职工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经审核确定,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再进行调整。

(四)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单位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咨询服务热线:12329;0375-6866099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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